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選上更(二)字,95年度,356號
TCHM,95,選上更(二),356,200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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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選上更(二)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2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盧兆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選偵字第52號
、94年度選偵字第5號、94年度選偵續字第4號),提起上訴,經
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乙○○共同連續犯公然侮辱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乙○○係兄弟關係,緣丙○○與甲○○同為第6屆 立法委員臺中縣區候選人,丙○○乙○○二人為貶抑競選 對手甲○○之聲勢,竟與不詳年籍成年之宣傳人員數名,共 同基於侮辱甲○○之概括犯意聯絡,雖知「江三成回扣第一 」等語,其意隱寓有甲○○在擔任臺中縣太平市長期間,擅 長於就承辦公用工程或採購事項,收取回扣三成之內涵,足 以污衊、貶損甲○○之人格、信譽,卻仍於民國93年11月28 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里○○路○段32巷口「 玉林宮」前公開場所之宣傳車上,由宣傳人員持內容為【「 江三成」回扣第一?】之不實標語,並輪流在宣傳車上演講 ,不時以「江三成回扣第一?」、「膨風第一名?」、「甲 ○○錢多第一名」等言語,向該處不特定民眾發表言論。復 於93年12月1日晚上,在臺中縣太平市地區,放置【「江三 成」回扣第一?】等標語在宣傳車上,發表同前言論,公然 嘲弄詆譭、暗指甲○○涉嫌貪污、收取回扣等,使甲○○之 人格、操守受不良之評價。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乙○○固均坦承有於93年11月28日12時10 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里○○路○段32巷口「玉林宮」 前公開場所之宣傳車上,由宣傳人員持內容為【「江三成」



回扣第一?】之標語,並輪流在宣傳車上演說,不時以「江 三成回扣第一?」、「膨風第一名?」、「甲○○錢多第一 名」等言語向該處不特定民眾發表言論,並有宣傳人員於93 年12月1日晚上,在臺中縣太平市地區,放置【「江三成」 回扣第一?】等標語在宣傳車上,發表相類言論等情不諱。 然均否認有意詆譭告訴人甲○○之人格,並均辯稱:彼等係 在拜訪選民過程中,有選民提及上述疑問,經過查證後,發 現選民的疑問,並非空穴來風,彼等才會在公開的場合,以 質問的口氣要求告訴人公開說明,告訴人可以在公開的場合 提出說明,讓選民有所抉擇,且彼等質疑的事項,為公共事 項,屬於可供公眾評論之事,告訴人當時既為現任太平市市 長,又為第6屆立法委員候選人,自有釋疑之義務,以供選 民公評、判斷云云。惟查:
㈠、上開被告等於公開場合,針對告訴人甲○○,而持內容為 「江三成回扣第一?」等標語,並輪流在宣傳車上演說, 不時以「江三成回扣第一?」、「膨風第一名?」、「甲 ○○錢多第一名」向不等定民眾發表言論等事實,業據告 訴人甲○○指訴甚詳,並有93年11月28日及12月1日之現 場光碟、翻拍之相片等附卷,可資佐證。
㈡、經原審法院勘驗93年11月28日在太平市玉林宮現場之光碟 結果:全長共計1分20秒。內容為:「(歌聲)各位鄉親 父老大家好,市長第一名,立委最打拚,立法委員候選人 登記第六號‥‥(吵雜聲不明)甲○○向大家請安問好, 六號甲○○‥‥六號甲○○‥‥新希望‥‥六號甲○○為 我們‥‥(吵雜不明)六號甲○○為我們‥‥,(歌聲摻 雜人聲過於吵雜無法辨識具體內容),(另一人聲)六號 甲○○‥‥市長第一名‥‥第一名‥‥拿回扣‥‥(吵雜 聲無法辨識)膨風第一名、膨風第一名‥‥甲○○回扣都 拿三成,是不是?來說明,不敢說明落跑喔!」但是這片 光碟沒有影像,只有聲音(見原審卷第99頁)。原審勘驗 93年12月1日被告之宣傳車於太平市宣傳之光碟結果:全 長共計5分鐘。內容為:「為九號丙○○之競選宣傳車之 競選語言,均不時重複相同競選語言,起訴書列上疑有爭 議競選語言有『中山路的鄉親,,,,甲○○你什麼第一 名?甲○○膨風第一名,甲○○錢多第一名,甲○○欺負 災民第一名,甲○○太平建設排無名‥‥,怨嘆甲○○的 人,票投九號丙○○』,全程至光碟完,不時重複上述語 言,並要選民用選票牽成丙○○,並於第4分9秒及約4分5 4秒時,影帶畫面可見於宣傳車上懸掛【「江三成」回扣 第一?】之標語共有兩次」,有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98頁)。又93年11月28日之事實,並經證人董 叔崢於偵查中證稱:「照片所拍攝位置場景,我均在場。 當時是93年11月28日約中午1點左右,我人在江立委的競 選總部,住在太平市○○路,聽選民打電話來說丙○○乙○○二人要帶人到太平市○○路玉林宮鬧事。主要是當 天馬英九下來替甲○○造勢,所以他們故意要去挑釁。我 就趕去看,我到的時候此部宣傳車就已在現場,車上有乙 ○○及丙○○,他們二人輪流拿麥克風在亂罵,內容就是 欺侮災民第一名、拿回扣第一名,人家說他是江三成、錢 多第一名、膨風第一名等言語,我到時他們已在廣場那罵 很久,馬英九、甲○○等前往拜拜的人不理他們而離開。 」等語(見94年度選偵續第4號卷第13頁)。此外,並有 翻拍相片8張(見93年度選偵字第52號卷第23至26頁)。 是以被告二人確有於93年11月28日中午,在太平市玉林宮 前,有使用該【「江三成」回扣第一?】標語,並以上開 話語演講之事實,應堪認定。
㈢、又於93年12月1日晚上在臺中縣太平市地區出現之宣傳車 ,不論外型或配置,均與93年11月28日在臺中縣太平市「 玉林宮」前出現的宣傳車相同,有翻拍相片4張在卷可按 (見93年度選偵字第52號卷第27、28頁),且該宣傳車廣 播之內容,亦與93年11月28 日宣傳車所廣播之內容大致 相同,有原審勘驗筆錄可憑。參以被告二人均坦承:於93 年12月1日白天,在太平市一江橋造勢,以該宣傳車宣傳 時在場等情。則渠等對同日晚上之事,衡情應能知悉。再 者,被告二人於93年11月28日即知有上揭內容之播放,被 告二人並親自參與,其後宣傳車所播放的內容及使用之標 語,又與先前廣播的內容及標語幾乎完全相同,被告丙○ ○身為候選人,被告乙○○為其助選員,先前被告二人親 力親為,並沿用相同的內容及標語作為文宣,而且當時距 離投票日已極為接近,選戰日益激烈,被告一人對於其宣 傳車使用之標語及播放之內容,自不可能諉為不知。 ㈣、雖證人陳見連於原審證稱:(辯護人問:你在第六屆立委 選舉期間,在座的丙○○有無和你拜票,情形如何?)有 ,當時我在家裡工作他去拜票,那時很多人去,第一次在 外面拜票,我有看到,第二次他到家裡,我才比較認識他 。(辯護人問:他拜票的中間,有無反應何事?)我有說 中山路那邊有一個停車場,為何蓋好後沒有使用,到底是 有何問題,除此之外還有菜市場,收租金,報紙上大幅報 導,我不知道是何事。(辯護人問:有無反應市長的任何 問題?)有,我說停車場是否花費不當,人家說是江三成



,當初我不了解這件事情,我以為是人家開玩笑。(辯護 人問:你認為綽號江三成,是何意?)是不是就是工程款 收了三成。(辯護人問:你在當時提起這件事情時,江三 成、停車場、菜市場的問題,是否想要瞭解這些事情?) 有。我覺得把這件事情弄清楚,對選舉會比較好。〔審判 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問:那時候江三成的綽號 如何來的?)我在工地吃自助餐,我們一起吃飯別桌的人 ,有人說,他們說,可能是有拿回扣。(檢察官問:你有 無問過隔壁的人,為何會叫江三成?)我沒有問。(檢察 官問:你有無去瞭解或是查資料為何他會叫江三成?)沒 有,我也沒有能力去查。」等語(見原審卷第137、138頁 )。另證人張南松於原審則證稱:「(辯護人問:在這次 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丙○○有無拜票?)有。當時我 在工廠,他們來拜票,我看報紙或聽到別人說,都有提到 江三成的事情,大家都聊這件事情,我們趁選舉期間,來 查證一下,像是看板、公用措施部分,來反應一下。(辯 護人問:你在選舉期間內,有反應此事,對這些事情,當 時有無想要瞭解真相?)我們在工廠員工很多,選舉期間 ,就說江三成是什麼一回事,是否如果丙○○當選,可以 查證一下,該我們瞭解。(辯護人問:就你所謂的江三成 是何意?)我也不知道,後來才知道,是在工程款後有三 成或是幾成,就好像人家在說紅包來或是類似紅包本的, 想說趁選舉時,請他們替我們查明,讓我們瞭解,這件事 情,大家都在說,報紙都在刊登。〔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 詰問〕(檢察官問:你跟丙○○反應的目的為何?)希望 他當選時,幫我們查證,是否確有此事,因為我們小市民 沒有辦法查證。‥‥(審判長問:你是在哪年的報紙有寫 到此事?這是很久了事情,因為江市長連任八年,這八年 期間,有選舉前,就會特別報導這些事情。(審判長問: 你看到的報導內容為何?)他在太平市有建設停車場,但 是做好沒有車停車,是否有官商勾結,納骨塔也是一樣。 (審判長問:你有看過報紙有刊登對甲○○的道歉啟事嗎 ?)有看過,內容太久記不起來。(審判長問:何原因和 他道歉?)就是九二一公園,市民抗議,我只記得是這一 回事。(審判長問:應該是選民刊登對甲○○的道歉?) 這個沒有看過。我剛才說的是甲○○對市○○道歉啟事。 〔審判長請受命法官詢問證人〕(受命法官問:你平常看 何報紙?)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受命法官問 :你在八十九年九十年間,看得是什麼報紙?)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受命法官問:八十九年間,有臺中縣縣民



呂春燕因涉及與本件相同的系爭情形,而刊登道歉啟事 ,誣指甲○○是江三成,有無看過?)我沒有看過。(受 命法官問:為何沒有看到?)因為如果工作忙,就沒有看 。(受命法官問:你有無看過其他人有刊登對甲○○是江 三成誤會的道歉啟事?)沒有。(受命法官問:既然都沒 有為何你們會說甲○○就是江三成?)我的意思說,大家 在泡茶、喝酒的時候,都是再說這些事情,報紙也有在刊 登,正好選舉,讓候選人知道。(受命法官問:你所說的 事情,包括停車場、納骨塔都是發生在八十九、九十年間 的事情,為何到九十三年的時間還這樣說?)因為我們沒 有辦法查證,正好選舉他們在拜票,反應給他們知道。( 受命法官問:為何不透過告發的情形,檢舉甲○○?)我 們不會,也不了解這個程序。」等語(見原審卷第139至1 42頁)。另證人陳瑩燦於原審證稱:「(辯護人問:你有 無在這次立委選舉期間,有無擔任丙○○的助選人?)有 ,我當時是開車載他去拜訪,順便幫他發放文宣品,我也 陪同他拜訪選民。(辯護人問:你在這次立委選舉期間, 陪丙○○拜票時,有無聽過選民對丙○○反應甲○○的事 情,經過為何?)拜訪期間,聽到不少反應,他們對甲○ ○稱為江三成,我們也很好奇,還問他為何這麼說,他們 說,有像花園公墓、第一市場違約收租金的事情等事情, 丙○○就請我們工作人員去求證,我當時有去問太平市民 代表,他就拿出個人資料,剪報、我們就拿回總部,就開 始繼續蒐集,證實有這些報導,針對這些資料,有製作一 些文宣。(辯護人問:除了這些東西外,有無其他求證? )黃存中提供剪報資料外,還蒐集到一、二項,來質疑甲 ○○的一些事情。(辯護人問:你們製作這些東西的用意 為何?)文宣是義工製作的,他們製作好,提供給我們, 他們製作一些類似看板的東西。(辯護人問:〔請審判長 提示偵卷第23頁至第24頁本案系爭之「江三成回扣第一? 」標語牌〕你所說的標語牌是否如照片所示?)是的。( 辯護人問:他們製作東西的用意為何?)這些義工想說, 是否類似這些事情,甲○○對此提供一些回答或是解釋, 我們因為有選民這樣反應,代表選民對甲○○提出一些疑 問,請他給選民回答或是交代。(辯護人問:你求證的答 案、結果,有無回報丙○○知道?)那時候拿回來的資料 有和丙○○報告,他有稍微看過,瞭解事情內容的經過, 其他蒐證就是由工作人員為之。(辯護人問:你的蒐證結 果有向丙○○報告,他有何反應或是指示?)他沒有很明 確的指示要怎麼做,我們工作人員針對蒐集的資料製作一



些東西。〔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問:你有 向黃存中拿些剪報資料,是關於哪方面的?)他在市民代 表會向甲○○提出的質疑,包括,市公所發包的案件,很 接近底標,類似圍標、借牌的情形。(檢察官問:甲○○ 有無對此做出反應?)剪報中,沒有甲○○回應的情形。 (檢察官問:你所謂的繼續蒐證所指為何?)針對那些問 題,像是第一市場違約收租金、借牌違規的事情,有的部 分有,有的部分選民說的不夠,就選民提出的問題,我們 就繼續蒐集的剪報。(檢察官問:義工製作看板資料來源 ?)因為義工會在我們總部出出入入,他們就在裡面幫忙 ,我們在做什麼東西,他們會看到,也會問,我們就會跟 他說,就會拿剪報給他看。他們何時作,我們不知道。( 檢察官問:看板是何人架在宣傳車上的?)當時我沒有看 到。(檢察官問:玉林宮時,當時被告丙○○有無在宣傳 車上?)有。‥‥(審判長問:你們蒐集剪報資料時,有 無蒐集到有人用江三成來宣傳,後來被判違反選罷法的相 關報導?)我們沒有看到。(審判長問:選民有無提到因 用江三成宣傳而被判刑的情形?)選民沒有提到,只是反 應問題。(審判長問:有無看過市民對甲○○刊登道歉啟 事?)我個人不知道。(審判長問:你們對於聽到江三成 是哪年的事情?)去年九十三年八、九月份。太平市市民 對甲○○的稱呼,這是我們聽到的,所以我們才會去問, 市民才對此提出質疑。(審判長問:市民有跟你們反應, 是反應哪年的事情?)沒有,因為我們選舉拜訪的人很多 ,都會聽到類似的問題,每個人說的都差不多,像是花園 公墓、市場、停車場,這些工程的問題,我們才會去蒐集 求證。(審判長問:江三成最早的稱呼是從哪知悉的?) 最先是從選民那邊得知,後來才蒐集剪報的。」等語(見 原審卷第142至146頁)。但以上證人之證言,最多只能證 明證人陳見連、張南松曾經聽聞坊間有關於甲○○之一些 傳言,於被告丙○○向選民拜票時,曾經向被告丙○○反 應,或證人陳瑩燦曾經聽聞選民之反應意見而已。該等傳 聞內容均非有確切之證據證明之事實;況上開「江三成」 、「回扣第一」等詞,實隱寓有甲○○擔任市長期間,主 辦公用公程或採購事項,有收受回扣三成之意涵,殆為市 井人士所共同認知者,亦經證人陳見連證述如上,該被告 等持該名稱標語於公開場合,公然嘲弄、污衊告訴人,詆 譭告訴人收受回扣第一名,自足以嚴重貶損告訴人之人格 信譽。被告等雖以質疑之語氣,反覆公開質問,仍不能認 無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




㈤、至就被告等於原審提出之剪報資料,經被告等特別以彩色 筆圈畫標記者,分別有如下之內容:
⒈88年12月7日台灣日報:「甲○○表示,災民提出四項訴 求,包括指稱他官僚鴨霸、私吞災民慰助金,甚至指他是 重建最大的障礙及有「江三成」之稱,是太平市的公敵。 他認為災民的指控顯與事實不符,有誹謗之嫌。而蛋洗公 所,更有污辱公署之嫌,他將追究責任不排除提出告訴。 」(見原審卷第22頁)。該篇新聞主要是報導九二一受災 戶,因不滿震災房屋毀損鑑定結果,及市公所處理不當, 前往太平市公所抗議之情形。該篇中並無任何關於災民、 抗議團體質疑市長甲○○品德、操守,或災民等有何指稱 甲○○為「江三成」之報導。
⒉89年11月30日聯合報:「市民代表黃存忠說,市公所在去 年九二一地震後,緊急命令期間,有部分發包工程,決標 價與底價相當接近,有的決標價佔底價高達百分之九十五 以上,其中金額最較大的第一花園公墓納骨塔工程,底價 為八千七百四十萬元,決標價則為八千二百六十萬元,比 例就為百分之九十四點五一。緊急命令到期之後,市公所 公開招標的工程,決標價與底價差距就大了,有的壹佰萬 元工程,只要六十多萬元可以得標,為何公開招標決標價 與底價差距那麼大,反觀在緊急命令期間發包工程,決標 價與底價差距如此小,令人不解。」(見原審卷第23頁) 。該部分報導之內容,黃存中並未針對甲○○個人之操守 ,有所質疑。而該篇其他內容,並無任何關於甲○○有何 不當行為之報導。
⒊90年6月22日自由時報:「市代會除決議通過要求公所重 新調整市代會預算外,並質疑公所辦理納骨塔修復及新平 停車場工程疑雲重重,疑有包商借牌、圍標及洩露底價之 嫌,將移請檢調單位調查;」(見原審卷第24頁)。該篇 中亦無關於市民代表質疑市長甲○○個人操守之報導。 ⒋92年6月19日中華日報:「該案檢方不排除其中有利益輸 送因素,正往上偵辦中。太平市第一花園公墓納骨塔,於 九二一地震時被震毀,重建工程由太平市公所發包興建, 總工程費八千餘萬元,檢方調查發現工程沒有辦理公開招 標,而是依據九二一緊急命令以比價方式由縣議員賴瑞珠 透過其丈夫胡金章向廠商借牌比價承包。檢方先後傳訊甲 ○○、賴瑞珠胡金章到案,甲○○、賴瑞珠皆否認借牌 比價,但胡金章坦承借牌,‥‥檢方懷疑其中有利益輸送 弊端,正深入偵辦中。」(見原審卷第25頁)。該篇報導 ,並未明確指出甲○○有何涉案情節。




⒌89年12月29日中國時報:「台中縣太平市長甲○○、市代 主席廖鳳山的特助賴志明,涉嫌勾結太平市第一公有市場 管理員梁見喜等人,非法在市場騎樓設攤,向流動攤販收 取每攤一日七百到八百元的租金,共獲不法租金六百萬元 ,台中既檢署偵結,將甲○○等五人起訴,請求法官處以 甲○○有期徒刑六年。」(見原審卷第26頁)。該篇內容 係引述檢察官起訴書內容之摘要,而為報導。
⒍89年12月29日聯合報:「台中縣太平市長甲○○涉嫌夥同 太平第一公有市場管理員梁見喜等五人,在市場違規設攤 收取規費,法務部黑金查緝中心台中特偵組指揮調查局中 部機動組偵辦,昨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江連伏倒五人 提起公訴,分別求處徒刑六至七年。」。(見原審卷第27 頁)。該篇內容係引述檢察官起訴書內容之摘要,而為報 導。
⒎90年8月24日台灣日報:「市代黃存忠也提案,外傳市公 所辦理八十九年度工程,疑有化整為零將採購金額壓低, 成為可限制性招標,而不對外公開招標,似有規避政府採 購法規定之嫌,‥‥由於市代會許多提案如同狗吠火車, 雖然函送有關機關,但林錦堂也表示,函送相關機關都有 如函送包庇機關」(見原審卷第29頁)。該篇主要係對於 太平市公所與市代會間之爭執問題,而為報導。 ⒏立法院新聞知識管理系統:「何秀鳳昨天在市政總質詢時 表示,有民眾及清潔隊員向她反應,市公所清潔隊從民國 八十七年底開市進行資源回收變賣作業以來,只有少數特 定的廠商在承攬這項業務,有迴避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而且秤重不實,疑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經她要求政風 室加以調查是否暗藏弊端,政風室卻找不到早期的原始資 料,令人不滿。」(見原審卷第28頁)。該報導係引述【 0000-00-00台灣時報中縣市綜合黃國斌】報導之內容,惟 以該資料電腦列印之時間,為「2005/5/9」觀之,顯見該 所謂查證資料,並非被告等於競選宣傳時,即已取得之資 訊,而係於本件訴訟中,臨時取得者,自難作為認定被告 等所謂查證之依據。
㈥、本院綜核上開剪報內容,認為其中部分僅係報導太平市公 所或甲○○之措施不當、或與市代會間之爭執,均未指涉 告訴人有何收取回扣之犯罪行為;上開剪報雖另亦有關於 甲○○涉案之報導。惟查「中興東路立體停車場興建工程 」、「九二一地震災後復建工程第一、二、三、四區墓基 復建工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92年12月28日以92年度偵字第5840號、92年度偵字第1877



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臺中縣太平市第一 公有零售市場私設攤位出租」案件,關於甲○○部分,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0年6月15日以89年度訴字第3114 號判決無罪,經本院於92年4月15日以90年度上訴字第145 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本院判決附卷可稽。況且,依上開前案記錄表,甲 ○○並無任何因貪污或瀆職案件,被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 。因此,本件所謂「江三成回扣第一」之說,確屬虛妄之 詞,乃屬不實之事項,更足以毀損甲○○之名譽。 ㈦、綜上所述,被告等事後辯稱僅係向告訴人提出質疑,而無 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犯意,並無足採。被告等於公開場合, 以足以貶損告訴人甲○○人格之標語、言詞嘲弄告訴人, 而加以公然侮辱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應堪認定。二、查被告等犯罪後,刑法關於罰金刑最低額(第33條第5款)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第41條)、連續犯(第56條)之規 定,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比較修正前後之各該規定,各該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 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仍應適用修正前之各 該規定論處。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罪。其二人與不詳年籍成年之宣傳人員數名間,互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先後二次 公然侮辱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手法及構成要件均相同,顯 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 之規定論以一罪,均並加重其刑。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上開犯 行,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2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 而散布不實罪。然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2條規定之罪, 其所謂「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事,應以散布、傳播虛構 具體事實為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6741號判 決意旨),此與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 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相同;倘 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 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 第6920號判決)。經查本件被告等不論標語,或所發表言論 ,均未具體明白指摘告訴人,就承辦何種公用工程或採購事 項,有收取包商回扣三成之事實;僅以寓有收受回扣、誇張 不實及財眾多等意涵之「江三成回扣第一?」、「膨風第一 名?」、「甲○○錢多第一名?」泛詞公然嘲弄詆譭,抽象 污衊告訴人。揆之上開說明,自不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第 92條或刑法第310條之罪。公訴意旨所引法條尚有未洽,應



由本院於同一社會事實之基礎上,變更應適用之法條。原審 法院疏未審究上開被告等所發表之語言、文字標語,已嚴重 貶抑告訴人之人格,應構成公然侮辱罪,卻遽為被告等無罪 之諭知,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 ,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 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0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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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