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彭泉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80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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