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理由 95年度上重訴字第48號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林開福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盧昱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裁
定均應予羈押三個月,玆補充裁定理由如下: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
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未○○前曾犯竊盜、詐欺等罪;午○○前曾犯妨害
自由、竊盜等罪;壬○○前曾犯贓物、加重竊盜等罪(三人
均未構成累犯)。未○○為力量開發有限公司、和為貴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及福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量公司
、和為貴公司及福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僱用其舅父黃錦
隆為公司警衛,並長期用以掛名公司經理。未○○明知黃錦
隆智能薄弱,欠缺對於自身權益保障觀念,且自民國92 年1
月間起,所患糖尿病(血糖指數如超過110mg/dl即屬於糖尿
病)病情加重,不持續控制病情則隨時有生命危險,更明知
黃錦隆並未取妻生子,雖與母親子○○(民國8年6月12 日
出生)共同生活,但無重複高額投保意外險之任何必要。詎
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計劃以替黃錦隆投保意外險後
,設計發生意外死亡事故之方式詐領高額保險金,乃基於詐
欺之概括犯意,自92年1月間起至92年8月間止,利用意外險
出險率低,保險業務員競爭業績時,常有疏於審核之心理,
連續以上開公司或黃錦隆名義為要保人,為黃錦隆重複投保
以意外險為主,如附表編號二至十八所示之保險,分以不知
情之其母蘇黃葉(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
訴處分)、其外婆即黃錦隆之母子○○為受益人,由不理解
保險契約內容,熟於依未○○之指示簽名之黃錦隆在各該保
險契約上簽名後送件,並由未○○實際支付各該保險費。嗣
於92年8月間,黃錦隆因血糖控制不當,住院及門診頻繁,
未○○見時機成熟,乃夥同有詐欺及殺人犯意聯絡之友人壬
○○(曾投保意外險,嗣因左手掌斷裂,請求保險公司理賠
新臺幣《下同》9百餘萬元,後來雙方在本院達成和解,由
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額之半數)、其弟午○○,共謀共同由
壬○○將原即身體孱弱不堪之黃錦隆以製造車禍意外之方式
致死,再由午○○以家屬身分處理黃錦隆後事及接洽醫院、
司法機關,管制診斷證明書製作內容,以為詐領保險金之憑
據。謀議既定,壬○○乃於92年8月間受僱於力量公司,並
於92年9月19日為其所有車號2065-GC號自小客車再向富邦產
物保險公司加保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加值乘客險,每一死亡
事故,按保險金額三倍理賠,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千5
百萬元(92年10月6日,富邦公司查知黃錦隆前已向安泰等
公司投保高額保險,而發函終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保險
契約)。迄92年10月10日,黃錦隆再次因糖尿病住院治療,
隨於同年月12日自動出院,未○○、午○○及壬○○見事急
,乃決意行動,於92年10月17日下午14時許,午○○委由不
知情之戊○○通知壬○○、黃錦隆及不知情之力量公司名義
負責人辰○○(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
處分)至力量公司開會,壬○○於席間佯稱有一彰化縣福興
鄉○○村○○○街之不詳土地要與人合建,邀辰○○、黃錦
隆前往彰化縣福興鄉壬○○家中拿取該土地相關資料,乃於
同日下午16時40分許,由壬○○駕駛其所有之車號2065-GC
號自用小客車,載同黃錦隆、辰○○二人自臺中市○○路87
號之力量公司出發往彰化地區行駛。至同日下午17時許行經
中清交流道附近臺中市○○區○○路250號之「田淞鵝肉海
產店」內用餐並飲酒(約2小時)後,於同日下午19時許再
由壬○○(有繫安全帶)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載同黃錦隆、辰
○○二人(均未繫安全帶),黃錦隆坐於右前座,辰○○坐
於後座,約10餘分鐘後,行經臺中縣沙鹿鎮○○○路中二高
下方北邊之涵洞附近時,壬○○趁黃錦隆大量飲食及飲酒後
血糖異常昇高,意識不清,及後座辰○○亦睡著之機會,故
意駕車以右前車頭撞向路邊電線桿,致黃錦隆因體質孱弱且
正面撞及前擋風玻璃,而受有脊椎骨折(經核磁共振檢查結
果,確認只係頸髓挫傷)、第三頸、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等之
傷害,辰○○則受有左右足扭傷之輕傷(未據告訴)。壬○
○於駕車撞擊電線桿後,隨即下車以其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撥打119通知臺中縣消防局第四大隊沙鹿分隊(同日下
午19時33分接獲通知出勤,同日下午19時39分許到達車禍現
場)到場救援,壬○○當即堅持指定將黃錦隆送往臺中榮民
總醫院急救。經急救後,至92年10月20日車禍傷勢幸已大致
好轉,惟行動仍有不便,高血糖亦已逐獲控制。未○○、午
○○見黃錦隆一時未死,不耐久等遲未達成領得保險金之結
果,乃再接續同一殺人之故意,在主治醫師反對黃錦隆出院
之情形下,仍於92年10月30日堅持將黃錦隆辦理自動出院,
移往醫療設施較為簡略,由執業醫師辛○○在臺中市○○區
○○路86號經營之「佑仁診所附設安養中心」(「佑仁診所
」與「佑仁診所附設安養中心」是設於同一棟大樓,共有4
樓,「佑仁診所」是在1樓,2樓空著沒有經營,「佑仁診所
附設安養中心」則是在3樓,4樓只有堆放東西而已。黃錦隆
在「佑仁診所附設安養中心」則是由該安養中心之丁○○24
小時照護,丁○○住在黃錦隆套房內,丁○○床鋪設於黃錦
隆床鋪旁),並故意隱匿臺中榮民總醫院開立之血糖控制藥
物,僅交付未記載糖尿病症狀之診斷證明書,且告知辛○○
謂黃錦隆係一般安養病人,由辛○○全權處理生活起居照顧
事宜,企圖任黃錦隆糖尿病惡化至死,而以此不作為方式,
達到殺人目的犯行。辛○○係執行醫療業務之醫師,乃從事
業務之人,其於接受黃錦隆之安養請求時,雖曾為之實施初
診,但並未檢驗黃錦隆之血糖值,而自92年10月30日起至同
年11月4日止,除清理黃錦隆褥瘡外,未為任何車禍、血糖
相關病症之醫療。嗣辛○○於92年11月3日早上察覺黃錦隆
體重急速下降,且傷口始終無法癒合,懷疑黃錦隆患有糖尿
病,乃為之抽血測量,血糖值竟高於600mg/dl(按佑仁診所
之施測儀器最高值僅為600mg/dl),辛○○依其醫藥專業知
識,原應注意血糖值高於600mg/dl以上時,將可能引發酮體
血症(高血糖高滲透壓非酮酸中毒症候群),造成急性呼吸
窘迫,危及生命,其就該診所附設安養中心住民之黃錦隆,
有該嚴重緊急之糖尿病症狀,亦負有緊急處理救治之義務,
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未注意
積極給予胰島素治療,並按每二小時一次持續追蹤檢測血糖
值,亦未為任何血糖控制之治療,任令黃錦隆糖尿病情惡化
。致延至92年11月4日上午8時30分許,黃錦隆果因先前車禍
及糖尿病合併血糖控制不良,高血糖引發心肺功能衰竭而死
。另一方面,未○○、午○○在黃錦隆未由臺中榮民總醫院
出院之前,即先於92年10月27日向該醫院要求開立診斷證明
書,該證明書僅記載黃錦隆有記憶減退,右側上肢癱瘓,兩
側肢體乏力症狀,診斷結果為脊椎骨折,第三頸、頭部外傷
併腦震盪等車禍造成之傷害;復於同年月30日為黃錦隆辦理
出院時,以將持診斷證明書向保險公司主張傷害險理賠為由
,要求該醫院主治醫師潘宏川省略關於黃錦隆患有水腦症及
糖尿病之記載,僅開立有關車禍部分之傷害診斷證明書,而
載為「症狀:記憶減退,右側上肢癱瘓,兩側肢體乏力。診
斷結果:脊椎第三、四椎間盤突出合併脊髓損傷,頭部外傷
併腦震盪。處置意見:92年10月18日急診入院,接受檢查及
藥物治療,宜休養頸圈固定,需人24小時看護,餵灌食,照
顧生活,92年10月30日出院」等內容。同日黃錦隆入住佑仁
診所附設安養中心時,午○○除持當日在臺中榮民總醫院開
立之診斷證明書,供該診所醫師辛○○參考,以掩飾黃錦隆
患糖尿病之病情外,並於同年11月3日要求辛○○比照上述
診斷證明書內容,再開立診斷證明書。迨黃錦隆於92年11
月4日上午不治死亡後,同日晚上20時30分許,午○○即以
黃錦隆家屬身分持上開診斷證明書接受警局初詢,並於92年
11月5日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持黃
錦隆之母子○○身分證諉稱受子○○委任處理後事,並佯示
願與肇事者壬○○和解。未○○為實際掌控子○○帳戶,供
為詐領保險金匯款之用,另基於概括犯意,先於92年2月24
日前某日即委由不詳之刻印社人員偽刻子○○印章一枚,並
於92年2月24日向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取得活期儲蓄存款
帳戶申請書,自行蓋印後,再向黃錦隆訛稱要為子○○開設
銀行帳戶,以便領取老人年金,誘引黃錦隆在該行存款印鑑
卡上代簽子○○之名,而偽以子○○名義申請開立帳號
000000000000號之存款帳戶,並於取得存摺後,由未○○保
管該帳戶存摺及印章。迨黃錦隆死亡後,其又逕以該印章偽
造子○○92年10月20日授權書(授權由未○○為子○○之代
理人)、子○○92年11月11日授權同意書(授權由未○○為
子○○之代理人),持以向富邦公司行使;又以同一方法偽
造子○○92年11月11日之授權書(授權乙○○律師代理與被
告壬○○協議和解事宜),而將之交予不知情之乙○○,供
乙○○律師代理子○○與壬○○雙方間為和解事宜,並出函
促請富邦公司理賠保險金至上開子○○帳戶。在未○○安排
下,壬○○亦委任乙○○律師擔任其因涉過失致人於死案件
(上開駕車撞電桿,致黃錦隆受傷不治死亡,原由檢察官以
其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偵查)之選任辯護人。子○○形式上
由乙○○律師擔任代理人,與壬○○於92年11月25日,約同
富邦公司彰化分公司人員在乙○○律師之眾城國際法律事務
所達成和解,和解內容係由壬○○賠償子○○1千8百萬元,
其中1千6百40萬元由壬○○向富邦公司所投保之汽車乘客責
任險、汽車強制責任險給付,並由富邦公司於92年12月10日
前逕將款項撥付至子○○之上開帳戶,其餘1百60萬元由壬
○○交付以辰○○名義開立之發票日92年11月28日、第0136
7-5支票存款帳號、支票號碼DG0000000號、付款銀行為臺灣
土地銀行中港分行、面額1百60萬元之支票1張給付。乙○○
律師收取支票後,即轉交未○○收執;該支票發票日屆至時
,即由不知情之力量公司會計人員戊○○承未○○之指示,
以電腦列印金額,再填寫帳號、日期、戶名方式,填製支票
存款送款簿1張,及金額各為80萬元之取款憑條2張,由未○
○在取款憑條偽蓋子○○印章後,連同子○○存摺交由辰○
○,委請不知情之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外勤業務人員癸○
○,持向該分行櫃枱同時辦理支票款存入、轉帳再提款之作
業,達成辰○○確有支出該支票款供壬○○賠償子○○用之
外觀。另未○○為強化黃錦隆係單純車禍受害者之形貌,又
逕於92年11月3日委由不知情之戊○○以電腦打印方式,列
印授權書一份,交由未○○以所保管黃錦隆之印章盜蓋其上
,而偽造黃錦隆授權其處理存款帳戶、印章,請求賠償、保
險理賠等內容之授權書一份。富邦公司則因受上開誤導,誤
認乘客黃錦隆係純因車禍意外致死,而於92年12月4日下午1
4時19分51秒轉帳1千6百40萬元(汽車乘客責任險1千5百萬
元,汽車強制責任險1百40萬元)至子○○上開帳戶,未○
○旋於92年12月5日上午9時27分許,偽以子○○名義,蓋用
子○○之印章於取款憑條,分二筆各為8百萬元、8百40萬元
以現金提領方式提領一空。再勞保局復於92年12月19日下午
14時16分8秒、93年1月19日上午11時33分42秒分別匯款1百0
6萬5百元、30萬3千元之勞工保險理賠入子○○上述帳戶,
未○○旋亦以同一方式依序於92年12月22日分二筆(各為22
萬元及85萬元)、93年1月19日提款30萬元現金,並將上開
款項全數花用於個人事業及生活所需,足生損害於富邦公司
、勞工保險局及子○○。未○○詐得上開保險金後,除以同
一手法委任律師乙○○假子○○之名連續向如附表所示未終
止契約之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外,復由未○○以不知上情之
另受益人蘇黃葉名義,向保險公司請求各該理賠,合計金額
達9千7百萬元,惟因各保險公司察覺其中尚有可疑之處,均
未同意理賠,而未能得逞。被告未○○、午○○及壬○○涉
犯殺人、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經本院審理終結後,認
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案件尚未
確定,如未予羈押,恐有嗣後難以進行審判、執行之虞,因
認有羈押之必要,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裁定均應自96年3月22日起羈押3個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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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壬○○投保情形一覽表 │
├─┬─────┬───┬───┬────┬───┬───┬───┬───┬───┬────┬─────┤
│項│ 投保公司 │險 種│投保日│保險金額│承辦人│名義上│被保險│受益人│實際接│保險費給│備 註│
│ │ │ │期(生│(新台幣│ │要保人│人 │(依序│洽人 │付方式 │ │
│目│ │ │效日期│) │ │ │ │) │ │ │ │
├─┼─────┼───┼───┼────┼───┼───┼───┼───┼───┼────┼─────┤
│一│富邦產物保│汽車乘│⒐⒚│一千五百│卯○○│壬○○│乘客 │乘客及│壬○○│ │1.已理賠入│
│ │險股份有限│客險 │ │萬元 │ │ │ │其家屬│ │ │ 子○○帳│
│ │公司 │ │ │ │ │ │ │ │ │ │ 戶。 │
│ │ │ │ │ │ │ │ │ │ │ │2.汽車強制│
│ │ │ │ │ │ │ │ │ │ │ │ 險期間(│
│ │ │ │ │ │ │ │ │ │ │ │ ⒎至│
│ │ │ │ │ │ │ │ │ │ │ │ ⒎)│
├─┼─────┼───┼───┼────┼───┼───┼───┼───┼───┼────┼─────┤
│二│富邦產物保│雇主補│⒍⒊│一千萬元│丙○○│力量公│黃錦隆│蘇黃葉│未○○│未○○交│已於⒑⒍│
│ │險股份有限│償契約│(⒎│ │(林榮│司 │ │子○○│(承辦│付黃錦隆│以重複保險│
│ │公司 │責任 │變更│ │宏核定│ │ │ │人未見│帳戶支票│為由終止契│
│ │ │ │保險對│ │理賠)│ │ │ │過黃錦│ │約,故未遭│
│ │ │ │象為黃│ │ │ │ │ │隆) │ │申請理賠。│
│ │ │ │錦隆)│ │ │ │ │ │ │ │ │
├─┼─────┼───┼───┼────┼───┼───┼───┼───┼───┼────┼─────┤
│三│富邦產物保│黃錦隆│⒎⒙│一千萬元│丙○○│黃錦隆│黃錦隆│蘇黃葉│未○○│未○○交│已於⒑⒍│
│ │險公司 │個人傷│ │ │ │ │ │子○○│(承辦│付保費計│以重複保險│
│ │ │害險(│ │ │ │ │ │ │人未見│七千五百│為由終止契│
│ │ │滿意保│ │ │ │ │ │ │過黃錦│五十元 │約,故未遭│
│ │ │超值套│ │ │ │ │ │ │隆) │ │申請理賠。│
│ │ │餐) │ │ │ │ │ │ │ │ │ │
├─┼─────┼───┼───┼────┼───┼───┼───┼───┼───┼────┼─────┤
│四│國泰世紀產│黃錦隆│⒏⒍│兩張保單│巳○○│黃錦隆│黃錦隆│蘇黃葉│未○○│戊○○交│1.蘇黃葉申│
│ │物保險股份│個人傷│ │合計八百│(陳炳│ │ │ │接洽,│付保費計│ 請理賠。│
│ │有限公司 │害險 │ │萬元 │憲核定│ │ │ │黃錦隆│七千八百│2.訂約時,│
│ │ │ │ │ │理賠)│ │ │ │僅在場│元 │ 時值黃錦│
│ │ │ │ │ │ │ │ │ │ │ │ 隆住院澄│
│ │ │ │ │ │ │ │ │ │ │ │ 清醫院(│
│ │ │ │ │ │ │ │ │ │ │ │ ⒏⒍至│
│ │ │ │ │ │ │ │ │ │ │ │ ⒏⒐)│
├─┼─────┼───┼───┼────┼───┼───┼───┼───┼───┼────┼─────┤
│五│國泰人壽保│團體險│⒉│一千萬元│丑○○│力量公│黃錦隆│蘇黃葉│未○○│支票給付│蘇黃葉申請│
│ │險股份有限│ │ │ │ │司 │ │ │ │ │理賠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國泰人壽保│黃錦隆│⒉│兩張保單│丑○○│黃錦隆│黃錦隆│子○○│未○○│支票給付│1.已於⒊│
│ │險股份有限│壽險 │ │合計一千│ │ │ │蘇黃葉│黃錦隆│ │ 以重複│
│ │公司 │ │ │三百一十│ │ │ │ │僅在場│ │ 保險為由│
│ │ │ │ │萬元 │ │ │ │ │ │ │ 終止契約│
│ │ │ │ │ │ │ │ │ │ │ │ ,故未遭│
│ │ │ │ │ │ │ │ │ │ │ │ 申請理賠│
│ │ │ │ │ │ │ │ │ │ │ │2.訂約時,│
│ │ │ │ │ │ │ │ │ │ │ │ 時值黃錦│
│ │ │ │ │ │ │ │ │ │ │ │ 隆住澄清│
│ │ │ │ │ │ │ │ │ │ │ │ 醫院(│
│ │ │ │ │ │ │ │ │ │ │ │ 2.21至│
│ │ │ │ │ │ │ │ │ │ │ │ 2.26) │
├─┼─────┼───┼───┼────┼───┼───┼───┼───┼───┼────┼─────┤
│七│第一產物保│員工團│⒏⒌│五百萬元│甲○○│力量公│黃錦隆│蘇黃葉│未○○│未○○交│ │
│ │險股份有限│體保險│ │ │ │司 │ │ │(承辦│付支票面│ │
│ │公司 │ │ │ │ │ │ │ │人未見│額一萬六│ │
│ │ │ │ │ │ │ │ │ │過黃錦│千六百元│ │
│ │ │ │ │ │ │ │ │ │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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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一產物保│美滿人│⒏⒎│三百萬元│尹承權│黃錦隆│黃錦隆│子○○│未○○│未○○交│ │
│ │險股份有限│生專案│ │ │ │ │ │ │(承辦│付保費計│ │
│ │公司 │個人傷│ │ │ │ │ │ │人未見│三千五百│ │
│ │ │害險 │ │ │ │ │ │ │過黃錦│元 │ │
│ │ │ │ │ │ │ │ │ │隆) │ │ │
├─┼─────┼───┼───┼────┼───┼───┼───┼───┼───┼────┼─────┤
│九│蘇黎世產物│超值二│⒏⒍│三百萬元│林麗宜│黃錦隆│黃錦隆│蘇黃葉│未○○│三千八百│1.午○○於│
│ │保險股份有│千專案│(要保│ │癸○○│ │ │子○○│ │元現金 │ ⒓⒐申│
│ │限公司 │意外傷│日) │ │ │ │ │ │ │ │ 理賠。 │
│ │ │害險 │ │ │ │ │ │ │ │ │2.訂約時,│
│ │ │ │ │ │ │ │ │ │ │ │ 時值黃錦│
│ │ │ │ │ │ │ │ │ │ │ │ 隆住院澄│
│ │ │ │ │ │ │ │ │ │ │ │ 清醫院(│
│ │ │ │ │ │ │ │ │ │ │ │ ⒏⒍至│
│ │ │ │ │ │ │ │ │ │ │ │ ⒏⒐)│
├─┼─────┼───┼───┼────┼───┼───┼───┼───┼───┼────┼─────┤
│十│新光產物保│安心二│⒏⒍│三百萬元│寅○○│黃錦隆│黃錦隆│蘇黃葉│未○○│戊○○交│ │
│ │險股份有限│千保險│ │ │(盛餘│ │ │ │(承辦│付現金四│ │
│ │公司 │ │ │ │祥核定│ │ │ │人未見│千一百八│ │
│ │ │ │ │ │理賠)│ │ │ │過黃錦│十一元 │ │
│ │ │ │ │ │ │ │ │ │隆) │ │ │
├─┼─────┼───┼───┼────┼───┼───┼───┼───┼───┼────┼─────┤
│十│新光產物保│雇主意│⒏⒌│五百萬元│寅○○│福隆公│黃錦隆│蘇黃葉│未○○│戊○○交│ │
│一│險股份有限│外責任│ │ │(盛餘│司 │ │ │(承辦│付支票面│ │
│ │公司 │險附加│ │ │祥核定│ │ │ │人未見│額二萬零│ │
│ │ │團體傷│ │ │理賠)│ │ │ │過黃錦│六百一十│ │
│ │ │害險 │ │ │ │ │ │ │隆) │五元 │ │
├─┼─────┼───┼───┼────┼───┼───┼───┼───┼───┼────┼─────┤
│十│美商美國安│個人壽│⒌│兩張保單│馬國棟│黃錦隆│黃錦隆│蘇黃葉│未○○│戊○○交│未○○通知│
│二│泰人壽保險│險附加│(⒌│合計二千│馬美華│ │ │子○○│接洽,│付黃錦隆│保險事故發│
│ │股份有限公│意外險│⒓為要│五百萬元│(蔡佳│ │ │ │黃錦隆│本人之支│生 │
│ │司 │ │保日)│ │蓉核定│ │ │ │僅在場│票面額一│ │
│ │ │ │ │ │理賠)│ │ │ │簽名 │十二萬零│ │
│ │ │ │ │ │ │ │ │ │ │三十八元│ │
├─┼─────┼───┼───┼────┼───┼───┼───┼───┼───┼────┼─────┤
│十│美商美國安│團體人│⒎│一千萬元│馬美華│黃錦隆│黃錦隆│蘇黃葉│未○○│戊○○交│1.未○○通│
│三│泰人壽保險│身意外│(要保│ │(蔡佳│ │ │子○○│接洽,│付黃錦隆│ 知保險事│
│ │股份有限公│傷害險│日) │ │蓉核定│ │ │ │黃錦隆│本人之支│ 故發生,│
│ │司 │ │ │ │理賠)│ │ │ │僅在場│票面額一│ 蘇黃葉提│
│ │ │ │ │ │ │ │ │ │簽名 │萬四千三│ 出理賠申│
│ │ │ │ │ │ │ │ │ │ │百元 │ 請。 │
│ │ │ │ │ │ │ │ │ │ │ │2.安泰人壽│
│ │ │ │ │ │ │ │ │ │ │ │ 前曾因梁│
│ │ │ │ │ │ │ │ │ │ │ │ 朝棟斷掌│
│ │ │ │ │ │ │ │ │ │ │ │ 案賠四百│
│ │ │ │ │ │ │ │ │ │ │ │ 五十九萬│
│ │ │ │ │ │ │ │ │ │ │ │ 元。 │
├─┼─────┼───┼───┼────┼───┼───┼───┼───┼───┼────┼─────┤
│十│美商美國安│一年定│⒎│一千萬元│馬美華│福隆公│黃錦隆│蘇黃葉│未○○│戊○○交│未○○通知│
│四│泰人壽保險│期團體│ │ │(蔡佳│司 │ │子○○│(提供│付支票面│保險事故發│
│ │股份有限公│保險 │ │ │蓉核定│ │ │ │所有締│額五萬五│生 │
│ │司 │ │ │ │理賠)│ │ │ │約資料│千元(五│ │
│ │ │ │ │ │ │ │ │ │),黃│人) │ │
│ │ │ │ │ │ │ │ │ │錦隆在│ │ │
│ │ │ │ │ │ │ │ │ │場簽名│ │ │
├─┼─────┼───┼───┼────┼───┼───┼───┼───┼───┼────┼─────┤
│十│中國人壽保│新萬全│⒈│五百萬元│鑫富程│黃錦隆│黃錦隆│蘇黃葉│未○○│戊○○交│黃錦隆原欲│
│五│險股份有限│傷害險│ │ │簽署人│ │ │子○○│ │付現金七│投保一千萬│
│ │公司 │ │ │ │公司、│ │ │ │ │千元 │元,因要作│
│ │ │ │ │ │己○○│ │ │ │ │ │生存調查始│
│ │ │ │ │ │丑○○│ │ │ │ │ │改投保五百│
│ │ │ │ │ │(洪熒│ │ │ │ │ │萬元 │
│ │ │ │ │ │照核定│ │ │ │ │ │ │
│ │ │ │ │ │理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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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光人壽保│企業團│⒎│一千萬元│庚○○│和為貴│黃錦隆│蘇黃葉│未○○│戊○○開│蘇黃葉於93│
│六│險股份有限│體意外│ │ │(鄧朝│公司 │ │ │接洽,│立支票面│.1.5申請理│
│ │公司 │險 │ │ │瑞核定│ │ │ │承辦人│額五萬四│賠 │
│ │ │ │ │ │理賠)│ │ │ │未見過│千五百元│ │
│ │ │ │ │ │ │ │ │ │黃錦隆│(五人之│ │
│ │ │ │ │ │ │ │ │ │ │保費),│ │
│ │ │ │ │ │ │ │ │ │ │交未○○│ │
│ │ │ │ │ │ │ │ │ │ │確認後交│ │
│ │ │ │ │ │ │ │ │ │ │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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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光人壽保│人生意│⒈⒖│一千萬元│庚○○│黃錦隆│黃錦隆│子○○│未○○│戊○○開│已於⒋⒋│
│七│險股份有限│外險 │ │ │鄧朝瑞│ │ │蘇黃葉│接洽,│立支票面│因重複投保│
│ │公司 │ │ │ │ │ │ │ │黃錦隆│額一萬二│解約,故未│
│ │ │ │ │ │ │ │ │ │簽名 │千九百元│遭申請理賠│
│ │ │ │ │ │ │ │ │ │ │,交蘇獻│ │
│ │ │ │ │ │ │ │ │ │ │堂確認後│ │
│ │ │ │ │ │ │ │ │ │ │交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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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光人壽保│定期壽│⒉│共一千一│庚○○│黃錦隆│黃錦隆│子○○│未○○│戊○○開│1.已於⒋│
│八│險股份有限│險附加│ │百五十萬│鄧朝瑞│ │ │蘇黃葉│接洽,│立支票面│ ⒋因重複│
│ │公司 │意外險│ │元 │ │ │ │ │黃錦隆│額三萬八│ 投保解約│
│ │ │ │ │ │ │ │ │ │簽名 │千二百五│ ,故未遭│
│ │ │ │ │ │ │ │ │ │ │十五元,│ 申請理賠│
│ │ │ │ │ │ │ │ │ │ │交未○○│2.訂約時,│
│ │ │ │ │ │ │ │ │ │ │確認後交│ 時值黃錦│
│ │ │ │ │ │ │ │ │ │ │付 │ 隆住院澄│
│ │ │ │ │ │ │ │ │ │ │ │ 清醫院(│
│ │ │ │ │ │ │ │ │ │ │ │ ⒉至│
│ │ │ │ │ │ │ │ │ │ │ │ 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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