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許憲忠
被 告 許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聲明請求被告移轉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2分之1,以土地面積,乘以其公告現值,及應有部分2分之1,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85,350元(計算式:3,7
9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100元/每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