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2號
TTDV,106,補,142,201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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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王萬貴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正雄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系爭土地之價
值為新臺幣(下同)266,200元【原告主張伊所有坐落延平鄉康
源段914地號土地約242平方公尺之面積遭被告無權占用,爰暫先
以242平方公尺之占用面積及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核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242平方公尺×1,100元/平方公尺
=266,20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8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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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