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4號
TTDV,106,消債更,14,2017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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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洪惠星
代 理 人 王培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洪惠星自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 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目前任職東台旅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 台公司)擔任房務員,月薪23,000元,惟其債務總金額高達 3,173,139元,且其因尼伯特風災致使坐落臺東縣太麻里鄉 美和村老家嚴重毀損無法居住,迫於無奈與兄妹分租臺東縣 臺東市中興路房屋,每日往返工作地點距離增加為3倍,而 須負擔較高之交通費及生活開銷;此外,其復需與兄妹共同 扶養母親,是其每月收入扣除自己生活之必要費用、應負擔 母親扶養費用共計14,319元後,僅餘8,681元,實無力一次 清償債務,而有財產及收入狀況不能清償之情事;又其自民 國103年起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扣薪3分之1而每月清 償約8,000元,然清償債務利息尚有不足,遑論本金,縱已 償還3年,仍無減於積欠債務金額,是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其曾於106年3月2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而不成立,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 聲請人前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辦理消 費貸款、保單質借,並申辦現金卡、信用卡使用,嗣未依約 繳款,並積欠電信費、國民年金保險費,陳報債權金額為3, 173,139元。聲請人無法清償債務,乃於106年3月2日向本院 聲請前置調解,請求債權人銀行共同協商,並擬清償方案, 然聲請人因故與債權人協商不成,經本院於106年4月13日發



給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此經聲請人 陳報在案,並有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臺灣大哥大myfone電信資費 大量繳費明細表、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繳款單、保單資料查 詢借款記錄、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上開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保德信保單價值準備金查詢結果、保險證明書在卷為憑 (見本院卷第4頁反面至第6頁反面、第10頁至第12頁反面、 第25頁至第27頁、第33頁至第44頁、第70頁、第172頁至第 173頁);而各債權人於本院審理中陳報如附表所示債權金 額,陳報債權金額共5,700,171元,有各該債權陳報狀(見 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60頁、第178頁至第189頁)可佐;而亞 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雖經列入債權人清冊,惟迄本院裁定時 止皆未陳報債權,故逕以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13,202元為準 ,而與上開陳報債權金額併計,聲請人之債務總金額為5,71 3,373元,應堪認定。
㈡ 次查,聲請人陳報其自102年11月5日迄今任職東台公司,月 薪23,000元,目前遭扣薪3分之1,名下除存款39元、保單價 值準備金11,200元外,無其他財產,不足抵償所負債務等情 ,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新興郵局郵 政存簿儲金簿內頁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臺東縣稅務局103年度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東台公司105年12月26日在職薪資所得證明、東台公司 102年2月7日員工在職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本院105年11月30日東院義103 司執誠字第6524號執行命令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反面至第7 頁反面、第28頁至第32頁、第45頁至第47頁反面、第58頁至 第60頁、第167頁至第169頁反面);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 請人之103年度及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4頁至第75頁反面),而本院就聲請 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聲請人所投保保險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為何分別函詢臺東縣政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德信公司),經 臺東縣政府以106年5月26日府社救字第1060107411號函復以 :查無申領社會救助紀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106年6月9 日保國三字第10610028200號函(下稱勞保局函)復以:除 聲請人母親每月領有老農津貼7,256元外無申領其他社會救 助紀錄,保德信限公司則以106年6月16日(106)保字第526號 函復以:聲請人保單價值準備金為11,200元,有各該函文可 證(見本院卷第104頁、第174頁至第177頁、第188頁至第 189頁),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524號強制執



行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
㈢ 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扶養費認定如下: 1.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 支出為:膳食費4,500元、電話費1,642元、網路費464元、 水費92元、電費420元、交通費883元、勞保費480元、健保 費338元、房租2,000元、雜項開支1,500元,共計12,319元 等節,業據其提出臺灣大哥大電信費繳款通知、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臺東營運處繳費通知、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水費通知單繳費憑證暨繳費紀錄查詢、臺灣電力公司繳費通 知單繳費憑證暨繳費紀錄查詢、電子發票證明聯、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房屋租賃契約書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48頁至第63頁),堪信為真實。惟聲請人居所業已設置 市內電話及家用網路,其每月手機通話費竟高達1,642元, 顯高於一般生活支出,且聲請人係擔任房務人員,核其工作 性質並無長時間外勤或需隨時與客戶電話聯絡之必要,認前 揭電話費應酌減至600元始為適當,至其餘生活支出部分雖 未提出全部憑證以資證明,但尚與一般生活水準所應支出之 金額無違,應屬合理,是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應為 :膳食費4,500元、電話費600元、網路費464元、水費92元 、電費420元、交通費883元、勞保費480元、健保費338元、 房租2,000元、雜項開支1,500元,共計11,277元。 2.聲請人另陳報其與兄妹3人共同扶養母親徐連妹而需每月負 擔扶養費2,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徐連妹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東縣稅務局103年度 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 67頁至第69頁)。經查,聲請人之母徐連妹為30年1月生, 現逾76歲,103年及104年申報所得資料均為0元,名下僅有 無殘值車輛1輛、房屋2筆、土地1筆(合稱系爭不動產), 依公告現值計算系爭不動產價值167,496元,惟系爭不動產 係供徐連妹自住使用且現已因尼伯特風災嚴重毀損不堪居住 等節,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61頁),本院考 量系爭不動產變價不易,聲請人母親年事已高及收入狀況, 認聲請人母親確有受扶養必要。而徐連妹目前每月雖領取老 農津貼7,256元,此有前揭勞保局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74頁至第177頁),惟上揭老農津貼加計聲請人兄妹支付扶 養費僅13,256元(計算式:2,000元×3人+7,256元=13,25 6元),雖略高於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6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 費標準每人每月11,448元,惟考量聲請人母親年邁而須支出 較高之醫療費用,認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2,000元尚屬合



理。
㈣ 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可處分所得僅23,000元,扣除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13,277元(計算式:個人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11,277元+扶養費2,000元=13,277元)後,僅餘9, 723元,而聲請人負債總額為5,713,373元,如不計邇後之債 務利息及違約金,且無另行產生之其他必要生活費用,需約 588月即約49年始可清償完畢,如加計利息負擔,其還款年 限將更形延長,實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 本意,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準此,上開償債 年限將使聲請人有生之年皆陷入生活窘境,於其目前身心狀 況有不良影響,自非允當。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 務,聲請本院准予更生,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 不合。
四、綜上,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 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 請人聲請更生,即應屬有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經准許 ,併依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 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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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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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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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23,5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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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6,0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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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37,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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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45,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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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0,8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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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842,9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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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77,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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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22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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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39,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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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79,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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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1,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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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41,0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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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5,700,1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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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旅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