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神明會會員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5年度,641號
TPHV,95,上,641,200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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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上聖母,祠宇媽祖宮祭祀公業保生大帝
金同順崇神會)、丙○○、乙○○間因確認神明會會員權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54
09萬9437元(計算式:000000000÷16(會員人數)=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8080元、第二審裁判費73萬2120元,
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己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己繳納之
4500元外,故扣除上開己繳納之裁判費,其餘第一審裁判費48
萬5080元、第二審裁判費72萬7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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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