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4年度,980號
TPHV,94,上易,980,200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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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丑○○○○○○○○○
      癸○○
      國翔電器有限公司
上 列 1人
法定代理人 己○○   住同上
上 訴 人 逸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住同上
上 訴 人 營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上 訴 人 華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 1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上 訴 人 王妙如即臺北縣私立三之三百分百安親班
      林文裕即新禾廣告企業社
      大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1人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上
上 訴 人 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複 代理人 姚念林律師
被 上訴人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66號6樓
      戊○○○  住臺北縣中和市○○街42巷6之2號
      乙○○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65巷7弄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庚○○戊○○○乙○○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 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178條定有明 文。另按公司因解散,其權利能力即受限制,而縮小在清算 範圍內,此觀公司法第25條規定自明。又解散之公司,除因 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除公 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為選任者外,以全體董事



為清算人;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 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1項及第8條第2項規定甚明 。
二、查被上訴人業經經濟部於民國94年11月14日以經授中字第09 434825060號函命其解散 ,此有經濟部95年2月6日經授中字 第09534630410號函影本可按(本院卷第170頁),依公司法 第24條之規定,被上訴人即應行清算;惟被上訴人迄未依公 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3條之規定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此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3 月22日板院輔民字第013774號函為 憑(本院卷第179頁) 。揆諸首揭說明,即應以被上訴人公 司變更登記表所載之全體董事庚○○戊○○○乙○○等 人(本院卷第172頁) 為清算人而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是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15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許文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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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翔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