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6年度,21號
TPHM,96,重附民,21,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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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中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律師
      何淑孋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31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許錦印
                 法 官 江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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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