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中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律師
何淑孋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31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許錦印
法 官 江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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