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31號
TPHM,96,上訴,31,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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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8歲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施裕琛律師
       陳佑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
年度訴字第 734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49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百正研化有限公司(下稱百正 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乙○○為該公司經理,二人均明知「 威而鋼類緣物」(sildenafil analogue)係西藥,須向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 ,始得製造,其既未經申請領得上開藥品許可證,即屬偽藥 ,竟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先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 間起,向中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公司)之邱 聖斌(另行併案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購買摻有上開 「威而鋼類緣物」西藥成分之偽藥原料「草本二五0」後, 即利用該原料製造偽藥「三便寶」後販售予朱俊明所經營之 買家樂公司,朱俊明再販售予朱吳佳蓉之好來得公司供其販 售予下盤經銷商(朱俊明朱吳佳蓉部分皆另為緩起訴處分 );被告甲○○乙○○復基於同一犯意,利用上開偽藥原 料「草本二五0」製成偽藥「快樂精靈」,並自行販售予不 特定之下游經銷商。嗣經臺中市衛生局於93年 4月20日抽驗 「三便寶」產品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92年12月29日抽驗「 快樂精靈」產品並送鑑驗後,始知上情,因認被告甲○○乙○○均涉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 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參照最高法院76年台



上字第498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三、訊據被告甲○○乙○○坦承分別係百正公司負責人及經理 ,有於上開時地向中央公司購入上開「草本二五0」原料後 ,再加工製造為「三便寶」之膠囊,並販賣予其下游廠商買 家樂公司,再由買家樂公司轉賣予好來得公司,而出售予不 特定人;另利用上開「草本二五0」原料,加工製造為「快 樂精靈」之膠囊販售,嗣該「三便寶」及「快樂精靈」膠囊 ,先後經台中市衛生局及台北市衛生局於92年12月29日及93 年 4月20日抽檢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鑑驗出均含 「威而鋼類緣物」等情,惟均堅決否認涉有製造偽藥之犯行 ,並均辯稱:渠等不知上開「三便寶」、「快樂精靈」膠囊 內含有「威而鋼類緣物」,向中央公司購買「草本二五0」  時,中央公司有提供華友公司的檢驗報告,內稱沒有西藥成  分,後來渠等再自行送請華友公司檢驗,亦稱無西藥成分,  而上開膠囊內所含「威而鋼類緣物」之特定化學結構,係遲 至93年3月間,始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解構出, 並於同年 7月27日再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審查委員會決議認 係「威而鋼類緣物」之特定化學結構,係屬藥品之一,應受 藥事法之規範,渠等於92年間,以上開「草本二五0」為原 料,而加工製造上開「三便寶」、「快樂精靈」膠囊時,對 之並無藥品之認識,自無製造偽藥之犯意等語。經查:(一)被告甲○○乙○○分別係百正公司負責人及經理,經向中  央公司購入「草本二五0」原料後,再加工製造為「三便寶  」之膠囊,並販賣予其下游廠商買家樂公司,再由買家樂公 司轉賣予好來得公司,而出售予不特定人;另利用上開「草 本二五0」原料加工製造為「快樂精靈」之膠囊販售,嗣該 「三便寶」及「快樂精靈」膠囊,先後經台中市衛生局及台 北市衛生局分別於92年12月29日及93年 4月20日抽檢送行政 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鑑驗出均含「威而鋼類緣物」等情 ,此據被告甲○○乙○○坦承不諱,並經證人邱聖斌(中 央公司負責人)、朱俊明(買家樂公司負責人)、朱吳佳蓉 (好來得公司負責人)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法院 審理時證述在卷,復有百正公司與中央公司所簽立、百正公 司與買家樂公司各所簽立之買賣合約書、行政院衛生署藥物 食品檢驗局93年3月26日藥檢參字第0939301497號、93年4月 14日藥檢肆字第0939303570號、93年6月9日藥檢肆字第0933 08434號檢驗成績書及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3年 11 月30日藥檢參字第0939327911號函各乙份在卷可稽,另系爭 「三便寶」、「快樂精靈」藥錠內所含「威而鋼類緣物」之 特定化學結構,於93年 3月間,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



驗局解構出,即於同年 7月27日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審查委 員會決議認「威而鋼類緣物」之特定化學結構,應列屬藥品 ,同應受藥事法之規範,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 94年 5月30日藥檢叁字第0949414917號函暨所檢附之藥物審 議委員會第C792次會議紀錄、行政院衛生署95年 8月22日衛 署藥字第0950335205號函及所檢附之相關文獻資料等在卷可 佐。
(二)按所謂「威而鋼類緣物(sildenafil analogue)」,乃係 指某一成份之主結構與「威而鋼(sildenafil)」藥品成分 之主結構相同而言,此有上開行政院衛生署95年 8月22日衛 署藥字第0950335205 號函暨其所檢附之附件1之相關文件在 卷可憑(見原審卷第52頁),至「威而鋼類緣物」之特定化 學結構,係至93年 3月間,始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 局解構出來,之後方能據以檢驗出某物品內是否含有該「威 而鋼類緣物」成份,嗣行政院衛生署藥物審查委員會即於93 年 7月27日,開會決議確認「威而鋼類緣物」係屬藥品,應 屬藥事法第6條第3款所稱「藥品」之一等情,此有上開行政 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4年5月30日藥檢叁字第094941491 7號函暨所檢附之藥物審議委員會第 C792次會議紀錄在卷可 參,本件被告甲○○乙○○經營之百正公司,於向中央公 司購買原料「草本二五O」後,利用該原料先後加工製造成 「三便寶」及「快樂精靈」之膠囊販售,嗣該「三便寶」及 「快樂精靈」固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先後於93年 3月間及4月間檢驗出含有「威而鋼類緣物」,而「威而鋼類 緣物」並因而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審查委員會決議認應列屬 藥品,應受藥事法之規範,然查被告甲○○乙○○於92年 間以「草本二五O」原料加工製造成「三便寶」及「快樂精  靈」販售,其時既尚無「威而鋼類緣物」之特定化學結構可  供比對,並該「威而鋼類緣物」尚未被列屬藥品,已難認被 告甲○○乙○○有製造含有「威而鋼類緣物」藥品成分之 犯意,而證人即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泰山 鄉○○路○段423號 4樓,下稱華友公司,係藥物及工業衛生 認證實驗室)負責人莊清堯(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藥學博士) 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送檢的快樂精靈、草本 250等,檢 驗報告裡面沒有檢驗到威而鋼類緣物,但是伊在檢驗報告第 九張(即 93他字第7653號卷第115頁)上有備註,註明本檢 體經前處理後,與標準品進行UV╱VIS圖譜比對,顯示 含有其他未知成份。‧‧‧至於其他未知成份是否可能有威 而鋼類緣物,伊當時對此沒有進一步確認,並不曉得。因威 而鋼類緣物有上千種,在伊92年檢驗當時,威而鋼類緣物可



能有三或五種,但是現在種類會更多,因為威而鋼類緣物是 屬於合成的東西,隨著時間會有更多的威而鋼類緣物出現, 如果沒有某一種威而鋼類緣物的標準品,伊就沒有辦法檢驗 出來。至於威而鋼類緣物標準品,可能是查文獻,或看哪一 個公司或哪一個實驗室有合成出威而鋼類緣物,並在文獻上 發表,就可以查出來。另一個方法是如果有分離出足夠且純 粹的威而鋼類緣物的量,就可以作化學構造的鑑定,本案衛 生署就是以這種方法做出威而鋼類緣物的化學構造。‧‧‧ 當時伊沒有標準品,所以無法比對出送驗的三便寶、快樂精 靈是否含有威而鋼類緣物,伊只有在檢驗報告裡面備註有未 知成份等語(見原審卷第94至96頁),並有華友公司先後於 93年 3月、4月、6月及10月間,就上開「快樂精靈」、「三 便寶」膠囊及「草本二五0」原料所做歷次檢驗之檢驗報告 在卷可稽(見同上他字第7653號卷第 48頁至第148頁,他字 第43頁至51頁),另依華友公司93年12月29日(93)華公字 第93122901號函稱:「二、一般所謂sildenafil analogue (威而鋼類緣物)係指某一成分(物質)其化學結構式與si ldenafil之化學主結構式相同,而其分支各異。因此藥廠或 有機合成實驗室可依其技術合成威而鋼西藥有效成份silden afil之各種類緣物,少者數種,多者數百種以上類緣物,此 類合成之類緣物...市面上很難買到其對照標準品(refe rence standart)進行實驗室對照之用」、「本公司實驗室 對已發表之威而鋼類緣物,如檢驗結果為陽性者,判定其為 威而鋼類緣物,若未發表之成份,則判定為『未知成份』。 今年 9月才有學術期刊登載上述所提之『未知成份』為威而 鋼類緣物...」等語綦詳,有該函附卷可參(見同上他字 第7653號卷第149、150頁),復有上揭行政院衛生署94年 5 月30日藥檢叁字第0949414917函乙份可參,是以本件「威而 鋼類緣物」之特定化學結構解構出之前,被告二人以上開「 草本二五O」為原料加工製造成上開「三便寶」及「快樂精 靈」膠囊時,在我國內並無其「標準品」以憑與上開「三便 寶」及「快樂精靈」所含之成份進行比對判定乙節,應堪認 定。
(三)再者,上開「快樂精靈」膠囊及「草本二五0」原料既曾經 百正公司及中央公司先後多次送請華友公司進行檢驗判定其 內是否含有「威而鋼類緣物」等相關藥品成份時,均鑑稱未 含有「威而鋼類緣物」等相關藥品成分明確在卷,雖華友公 司於93年 4月27日對中央公司所檢送之「草本二五0」原料 之檢驗報告備註欄載有「本檢體經前處理後與標準品進行UV /Vis圖譜比對,顯示含有其他未知成份」等語,此有該檢驗



報告乙紙在卷可佐(見同前他字第7653號卷第 102頁),惟 華友公司之函文亦載明「本公司實驗室對已發表之威而剛類 緣物,如檢驗結果為陽性者,判定其為威而鋼類緣物,若未 發表之成份,則判定為『未知成份』。今年 9月才有學術期 刊登載上述所提之『未知成份』為威而鋼類緣物,...」 ,有該公司上揭93年12月29日(93)華公字第93122901號函 述綦詳,且本件上開「三便寶」及「快樂精靈」膠囊內所含 「威而鋼類緣物」之特定化學結構,係至93年 3月間,始經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解構出來,嗣方能依該特定之 化學結構據以檢驗比對出某物品內是否含有該「威而鋼類緣 物」成份,而行政院衛生署藥物審查委員會並迄於93年 7月 27 日,開會始決議確認本件之「威而鋼類緣物」,應屬藥 事法第6條第3款所稱「藥品」之一,則「威而剛類緣物」之 特定化學結構在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解構出之前, 在我國內並無其「標準品」可供與上開「三便寶」、「快樂 精靈」所含之成份進行比對判定,而查華友公司乃經我國實 驗室認證體系認證第0584號及行政院勞委會工業衛生認證第 020 號之實驗室,至華友公司負責人莊清堯其人,復係德國 柏林自由大學藥學博士,經歷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專任副教 授、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第一及第三組簡任組長、 美國德州農工大學醫學院藥理及毒理研究員、行政院勞委會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技術委員、財團法人毒藥物防治發展基 金會委員、經濟部促進國內藥廠製造原料藥審議小組委員等 職,並專業於「天然物化學成分分析及構造式鑑定」、「藥 理活性成分分析及毒理藥理試驗」、「中藥製劑羼加西藥成 分檢驗」、「勞工作業環境安全衛檢測分析」及「藥品生體 相等性及可用率評估」等工作,此有華友公司所出具90年 8 月 1日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證書、該公司及其負責 人莊清堯之簡介資料各乙份在卷可參(見同上他字第7653號 卷第94頁、95頁),且百正公司並曾於92年間,以上開「快 樂精靈」膠囊(按其每顆膠囊內容物含有葛根 100mg、西伯 利亞人蔘 100mg、五味子粹取物50mg、鹿角50mg、紅景天粹 取物50mg、刺五加50mg及膠囊即明膠102 mg)為食品衛生管 理法第 2條所稱「食品」,持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亦未經 行政院衛生署檢驗出含有本件「威而鋼類緣物」在案,並經 行政院衛生署於92年6月9日以衛署食字第0920008521號函核 准登記在案,此有上開「快樂精靈」膠囊之國產食品產前配 方審查結果表乙紙在卷可稽(見同上他字第7653號卷第10頁 、第11頁)。
(四)被告甲○○乙○○經營之百正公司,於92年間向中央公司



購買「草本二五O」原料時,既經檢驗未含有「威而鋼類緣 物」之成分,嗣被告依該「草本二五O」原料加工製造成「 三便寶」及「快樂精靈」膠囊時,於93年3月間及4月間雖經 行政院衛生署解構出上開膠囊內含「威而鋼類緣物」之特定  化學結構,惟被告二人於92年間起購入上開「草本二五0」  原料時,既經中央公司提供由華友公司出具之檢驗報告,證 明並未含有「威而鋼類緣物」之成分,嗣被告再行將「快樂  精靈」送請華友公司檢驗,復仍確認未含有「威而鋼類緣物  」之成分,依此實難認被告甲○○乙○○就依該「草本二  五0」原料加工製造之上開「三便寶」、「快樂精靈」膠囊 ,於93年間遭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出含有「威 而鋼類緣物」特定化學結構之成份等情有所預見,且本件「 威而鋼類緣物」之特定化學結構,係於93年 3月間始經行政 院衛生署解構出來,在此之前,因國內根本尚未存有本件「 威而鋼類緣物」之化學結構之「標準品」,而在客觀技術上 ,連專業如華友公司實驗室之技術人員,亦無法比對判定出 上開「三便寶」、「快樂精靈」內含有本件之「威而鋼類緣 物」成分,實難要求被告二人於購買「草本二五O」原料及  據以加工製造成「三便寶」、「快樂精靈」時,應有能力知 悉或可得知悉系爭「三便寶」、「快樂精靈」膠囊中含有「  威而鋼類緣物」之西藥成分之可能,至「威而鋼類緣物」特 定化學結構既係於93年 3月間始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 驗局解構出,並始因而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審查委員會於93 年7 月27日開會決議確認「威而鋼類緣物」係屬藥品,則在 此之前,被告二人製造嗣後始經檢驗含有「威而鋼類緣物」 ,實難認係製造偽藥,且「威而鋼類緣物」既係在被告二人 製造系爭「三便寶」、「快樂精靈」後始經行政院衛生署藥 物解構完成並認應列屬藥品,則行政院衛生署事後就系爭「 三便寶」、「快樂精靈」所為之檢驗,顯非係在於確認被告 二人製造之時是否確屬藥品,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行政院衛生 署藥物審議委員會會議之上開決議,係就送驗之「三便寶」 、「快樂精靈」或原料「草本二五O」是否為藥品而為確認 ,容有誤會。
(五)至公訴意旨以百正公司檢送上開「快樂精靈」、「草本二五 0」原料送請華友公司檢驗判定有無含有「威而鋼類緣物」 成分時,以華友公司上開檢驗報告僅以較簡易之 A(即薄層 層析法及呈色法與對照標準品比對)及B(即紫外光/可見光 分光光譜儀)進行檢驗,而未以上開檢驗報告所稱之 E即高 效能液相層析儀、離子層析儀、氣相層析儀、氣相層析質譜 儀進行檢驗,因認被告二人顯有本件製造偽藥之不確定故意



云云,然依證人莊清堯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沒有採用C 、D、E的檢驗方法,是因為這三種檢驗方法就本件檢驗而 言並不需要。藥檢局函第三點所稱本局由送檢檢體萃取純化 及以光譜測定分析而確認化學結構,就是伊所稱衛生署做出 威而鋼類緣物化學結構的方法,而衛生署鑑定該成份時,檢 驗及確認過程,所採的方法是超出剛才所說A、B二種檢驗 方法,伊公司的實驗室只要藥檢局公告的類緣物都可以檢驗 出來,這些設備伊都有。只是當時伊檢驗的時候,都是用A 加B的方法作一般的檢驗,當時檢驗本件時,要看當時藥檢 局有無公告威而鋼類緣物的化學名稱,現在藥檢局有公告五 種威而鋼類緣物,但是伊的實驗室現在有發現另外二種。檢 驗當時如果還沒有公告的話,伊檢驗當時就無法證實是威而 鋼類緣物或是什麼物質。當初伊在與被告談檢驗時,我們是 用一般檢驗即A加B的檢驗方法,除非他有特別要求。‧‧ ‧伊沒有跟被告乙○○提過有更詳細的檢驗方法。伊公司的 檢驗報告上,記載未檢出威而鋼成份,就此檢驗結果,是有 可能檢體未檢出威而鋼成份,但仍含有威而鋼類緣物。因為 威而鋼成份與威而鋼類緣物的結構類似,但仍需要有威而鋼 類緣物的標準品才有辦法證實,否則就要用藥檢局的方法去 分析出化學結構等語在卷(見原審卷第96至99頁),且華友 公司上開93年12月29日(93)華公字第93122901號函中所稱 「未知成份」乙節,亦據華友公司於上開函中載明「B、 本 實驗室所指快樂精靈未知成份:⒈紫外光(UV)吸收圖譜與 威而剛有效成份Sildenafil不相同。⒉以Dragenlorff's 呈 色液顯色,其顏色反應與Sildenafil呈橘黃色;但與Tetraz olium blue之呈色反應不同,此未知成份呈藍色反應。⒊薄 層層析之Rf值與威而鋼之有效成份Sildenafil及本實驗室所 指威而鋼類緣物均不同」等語綦詳,而本件上開「三便寶」 、「快樂精靈」膠囊內所含「威而鋼類緣物」之特定化學結 構,係至93年 3月間,始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解 構出來,之後方能據以供比對檢驗出某物品內是否含有該「 威而鋼類緣物」成份,是在本件「威而鋼類緣物」之特定化 學結構解構出之前,在我國內並無其「標準品」與上開「三 便寶」、「快樂精靈」所含之成份進行比對判定,且證人莊 清堯於百正公司檢送上開「快樂精靈」膠囊時,亦未曾提起 另有其他檢驗方法,並據證人莊清堯證述如上,被告二人為 求慎重,將百正公司以「草本二五O」原料加工製造之「快 樂精靈」膠囊再送華友公司,自惟信賴具有專業之華友公司 之檢驗,而華友公司依一般正常程序(即上開A及B)對百正 公司所檢送之「快樂精靈」膠囊進行檢驗判定,揆諸上述,



實無有何不當之處,自亦不得逕對被告二人課以製造偽藥之 犯意故意,至為灼然。至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所製造 之「快樂精靈」先後於92年12月9日及93年2月27日送由行政 院衛生署食品檢驗局檢驗,經於93年3月間及4月間檢出威而 鋼類緣物成分,而被告二人至遲亦應於93年 4月14日經行政 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藥檢四字第 093303570號函發文得 知「快樂精靈」等產品含有威而鋼類緣物成分,卻仍於93年 6月24日為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查獲被告二人仍持續製造並販 售該產品與下游廠商,顯見被告二人有製造本件偽藥之主觀 犯意云云,然查,被告係於92年11月25日製造該批快樂精靈 膠囊,而於93年 6月24日經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抽檢送驗,始 發現該產品內含有威而鋼類緣物成分而應列屬藥品,此有行 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3年11月30日藥檢叁字第093932 7911號函附件一本局受理檢驗"快樂精靈"檢體一覽表乙份在 卷可參(見同上他字第7653號第 159頁),是被告二人顯無 明知「草本二五O 」原料及加工製造之「快樂精靈」含有威 而鋼類緣物之藥品成分後,仍於93年 6月24日持續製造並販 售藥品之犯行,公訴人此部分所指核與事實不符,容有誤會 。
(六)綜上所述,被告甲○○乙○○二人固有於上開時地購入「 草本二五0」原料後,加工製造上開「三便寶」、「快樂精 靈」膠囊,嗣該「三便寶」、「快樂精靈」經抽檢送驗後, 於93年 3月間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解構出含「威 而鋼類緣物」之特定化學結構,並於同年 7月27日經行政院 衛生署藥物審查委員會決議認「威而鋼類緣物」之特定化學 結構,應列屬藥品,同應受藥事法之規範,惟被告二人於上 開製造行為時,「威而鋼類緣物」之特定化學結構既尚未經 解構,仍尚未經主管機關列屬藥品,且上開「草本二五0」 原料、「三便寶」、「快樂精靈」等經先後多次送請華友公 司檢驗亦查無含有相關藥品成分,被告二人購入上開「草本 二五0」原料後,並加工製造「三便寶」、「快樂精靈」膠 囊時,「威而鋼類緣物」既尚未列屬藥品,被告二人又有何 未經主管許可而製造含有「威而鋼類緣物」藥品成分之偽藥 可言,是被告二人固有製造嗣經檢驗內含本件「威而鋼類緣 物」成份之上開「三便寶」、「快樂精靈」膠囊,惟實難認 被告二人有本件製造偽藥之犯罪故意可言。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涉有公訴人指訴之上開犯行,被告 甲○○乙○○所辯當時以「草本二五O」為原料,而加工 製造上開「三便寶」及「快樂精靈」膠囊時,對之並無藥品 之認識,自無製造偽藥之犯意云云,應堪採信。被告二人犯



罪尚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而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草本 二五O」原料、「三便寶」、「快樂精靈」於製成時即已含 有「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行政院衛生署事 後就系爭「三便寶」、「快樂精靈」所為之檢驗,即係就該 送驗之「三便寶」、「快樂精靈」或原料「草本二五O」是 否為藥品而為確認,暨被告二人明知快樂精靈等產品含有威 而鋼類緣物成分,猶於93年6月24日為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查 獲渠二人仍持續製造並販售與廠商,認被告二人均有本件製 造偽藥之故意,而指摘原審判決被告甲○○乙○○二人無 罪係屬不當,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何子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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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