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選上訴字,95年度,65號
TPHM,95,選上訴,65,200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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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選上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律師
      林士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余俊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選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年度訴字第929號,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2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為民國(下同)94年12月3日舉行之臺灣省新竹縣議 會第16屆縣議員選舉第8選區(該選區涵蓋之行政區包括竹 東鎮、寶山鄉、五峰鄉)候選人,乙○○丙○○則分別為 新竹縣陳姓宗親會寶山分會會長、總幹事。緣甲○○之助選 員陳昌西(另案審理中)為使甲○○順利當選,乃萌為甲○ ○向有投票權之選舉人交付賄賂賄選之犯意,並邀約乙○○丙○○擇日偕同甲○○至新竹縣寶山鄉拜訪選民拉票,而 預備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於拜訪拉票時趁機向有投票權 之寶山鄉選民交付賄賂賄選,以遂行為甲○○賄選之目的。 嗣甲○○陳昌西丙○○約定94年11月初某日下午3時先 在丙○○住所會合,再同至乙○○住處搭載乙○○,然陳昌 西於當日下午2時許即先至新竹縣寶山鄉○○村○鄰○○路73 號丙○○住處,旋即基於對有投票權之選舉人交付賄賂賄選 之概括犯意,在甲○○不知情下,當場以5千元(起訴書誤 載為4千元)交付有投票權人丙○○,而約丙○○之投票權 為一定之行使以投票予甲○○丙○○雖明知該款項係賄選 之對價,初始亦拒絕收受,惟因陳昌西託詞視為車馬費,且 告知如不收受即表示不願幫忙等語,丙○○乃予以收受,而 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願投票予甲○○。迨同日下午3時 許,甲○○自行至丙○○住處與陳昌西丙○○會合後,隨 即由甲○○搭載陳昌西丙○○至新竹縣寶山鄉○○村○○鄰



○○路5號乙○○住處,旋陳昌西又趁乙○○回房間整理衣 著時尾隨在後,亦在甲○○不知情下,將4千元(起訴書誤 載為5千元)交付有投票權人乙○○,而約乙○○之投票權 為一定之行使以投票予甲○○乙○○亦明知該款項係賄選 之對價,乃竟仍予以收受,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願投 票予甲○○
二、陳昌西先後向丙○○乙○○交付賄賂賄選後,即由甲○○ 再搭載陳昌西丙○○乙○○至新竹縣寶山鄉寶斗村、大 崎村向丙○○乙○○熟識之選民拜訪拉票,而丙○○、乙 ○○均已明知陳昌西欲繼續對拜訪之選民交付賄賂賄選,竟 仍與陳昌西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選舉人交付賄賂賄選之概 括犯意聯絡,於同日傍晚至晚上8、9時許,推由丙○○、乙 ○○帶路,先後前往寶斗村陳為書、鄭美玉、陳仁淋及大崎 村丁○○、鄭金海(分別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職權不 起訴處分)等人住處,共同連續先後如後所述向有投票權人 陳為書、鄭美玉、陳仁淋、丁○○、鄭金海等人預備、行求 、交付賄賂賄選,期間陳昌西丙○○乙○○共同向丁○ ○、鄭金海交付賄賂賄選時,甲○○已知悉陳昌西丙○○乙○○等人係為其向丁○○、鄭金海交付賄賂賄選,竟未 加阻止,而與陳昌西丙○○乙○○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 之選舉人交付賄賂賄選之默示概括犯意聯絡,共同連續先後 向丁○○、鄭金海交付賄賂賄選:
丙○○乙○○帶同甲○○陳昌西先至新竹縣寶山鄉○○ 村○鄰○○路133號陳為書住處,陳昌西丙○○乙○○甲○○尚不知情下,推由陳昌西將捲成筒狀之千元鈔2張合 計2千元(起訴書誤載為1千元)塞給陳為書,而約其投票權 為一定之行使以投票予甲○○之暗示「行求」,然遭陳為書 所拒退還。
丙○○乙○○再帶同甲○○陳昌西續至新竹縣寶山鄉○ ○村○鄰○○路135號鄭美玉住處,陳昌西丙○○乙○○ 仍在甲○○尚不知情下,推由陳昌西進入廚房內詢問鄭美玉 家中之有投票權人數後,亦當場欲將4千元交付鄭美玉,以 「行求」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以投票予甲○○,然亦遭 鄭美玉所拒,惟陳昌西仍趁鄭美玉不注意之際,將4千元置 於電鍋旁,迨鄭美玉嗣後發現,已無法及時退還,然無收受 之意,乃暫為保管,欲待來日再行退還,嗣本案案發後,即 將該4千元交出扣案。
丙○○乙○○續帶同甲○○陳昌西至新竹縣寶山鄉○○ 村○鄰○○路98號陳仁淋住處,陳昌西丙○○乙○○仍 在甲○○尚不知情下,推由陳昌西乙○○詢問陳仁淋家中



之有投票權人數,「預備」向陳仁淋交付賄賂賄選,然因陳 仁淋回答有投票權人數達9人,陳昌西乃認有投票權人數過 多恐有不實,且陳仁淋之鄰居亦參選,遂更改決定不交付賄 賂向陳仁淋賄選,然仍與乙○○向陳仁淋假意敷衍表示如有 賄選賄款再行交付云云,而未交付賄賂向陳仁淋賄選。 ㈣丙○○乙○○又帶同甲○○陳昌西續至新竹縣寶山鄉○ ○村○鄰○○路72號丁○○住處,甲○○等4人進入客廳後, 甲○○乃在場見聞陳昌西詢問丁○○家中有投票權人數及電 話號碼後,即由乙○○依丁○○所稱家中有投票權人數5人 ,而依每投票權人1千元計算,當場將共5千元交付丁○○, 並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以投票予甲○○,此時甲○○更 當場見聞知悉陳昌西丙○○乙○○等人係為其向丁○○ 交付賄賂賄選,然未加阻止,而於此時起與陳昌西丙○○乙○○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選舉人交付賄賂賄選之默示 概括犯意聯絡,任由陳昌西丙○○乙○○等人為其向丁 ○○交付賄賂賄選,而丁○○亦當場予以收受允諾。 ㈤丙○○乙○○再帶同甲○○陳昌西續至新竹縣寶山鄉○ ○村○鄰○○路22號鄭金海住處,甲○○等4人進入客廳後, 甲○○仍在場見聞陳昌西詢問鄭金海家中有投票權人數,乙 ○○亦要求鄭金海屆時投票支持甲○○,嗣經鄭金海告知有 投票權人數為8人,然不知在台北、台中女兒是否會返回投 票,此時甲○○已然知悉陳昌西丙○○乙○○等人係以 相同手法欲為其向鄭金海交付賄賂賄選,亦未加阻止,仍與 陳昌西丙○○乙○○共同基於上開對有投票權之選舉人 交付賄賂賄選之默示概括犯意聯絡,任由陳昌西將6千元交 付鄭金海,並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以投票予甲○○,而 鄭金海亦當場予以收受允諾。至此,陳昌西預備為甲○○賄 選之賄賂乃剩餘6千元。
三、嗣丙○○乙○○均於偵查中就共同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 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犯行部分為自白,乙○○ 於偵查中亦就投票受賄犯行部分為自白。
四、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指揮法務部調 查局新竹縣調查站(以下簡稱為新竹縣調查站)、新竹縣警 察局竹東分局、橫山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等固均不否認被 告甲○○係94年12月3日舉行之臺灣省新竹縣議會第16屆縣 議員選舉第8選區(該選區涵蓋之行政區包括竹東鎮、寶山 鄉、五峰鄉)候選人,被告乙○○丙○○分別係新竹縣陳 姓宗親會寶山分會會長、總幹事,共犯陳昌西則為被告甲○



○之助選員,且共犯陳昌西確有分別交付被告丙○○、乙○ ○各5千元、4千元,被告3人並與共犯陳昌西約定於94年11 月初某日一同至新竹縣寶山鄉拜訪選民拉票,共犯陳昌西亦 確於拜訪選民拉票時,趁機為被告甲○○向有投票權之選舉 人即證人陳為書、鄭美玉、陳仁淋、丁○○、鄭金海等人預 備、行求、交付賄賂賄選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對有投票權 之人預備、行求、交付賄賂賄選犯行,被告丙○○乙○○ 並矢口否認有投票受賄犯行,被告甲○○略辯稱伊只是單純 拜票,並無賄選,亦不知、未授意共犯陳昌西向選民賄選云 云;被告丙○○則略辯稱伊雖收受共犯陳昌西交付之5千元 ,但共犯陳昌西稱係為被告甲○○拉票之車馬費,伊原本拒 絕,但共犯陳昌西說不收就表示不幫忙,伊才收下,又伊不 知共犯陳昌西向證人陳為書、鄭美玉、陳仁淋、丁○○、鄭 金海等人賄選之事,伊認為選風敗壞,候選人可能賄選,伊 怕會被牽連,所以拜訪選民時都是一下子就出來,伊從頭到 尾都沒有看到賄選之事云云;另被告乙○○亦略辯稱伊雖收 受共犯陳昌西交付之4千元,但共犯陳昌西交付時並未為任 何表示,又在拜訪選民過程中,伊並未附和共犯陳昌西向選 民問電話、投票權數及要求支持被告甲○○,亦不知共犯陳 昌西向證人陳為書、鄭美玉、陳仁淋、丁○○、鄭金海等人 賄選之事云云。然查:
㈠認定被告丙○○確有投票受賄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 理由:
⑴被告丙○○確為94年12月3日舉行之臺灣省新竹縣議會第 16屆縣議員選舉第8選區(該選區涵蓋之行政區包括竹東 鎮、寶山鄉、五峰鄉)之有投票權人,有法務部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被告丙○○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參原審 審理卷)。
⑵被告丙○○於新竹縣調查站、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前後一 致供稱確有收受5千元,並於原審審理時坦承該5千元係共 犯陳昌西所交付等情明確(參94年度選他字第152號偵查 卷第60-65頁及原審審理卷)。
⑶共犯陳昌西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有沒有   人拿錢給丙○○?)我有拿5千元給他。(這5千元是誰  的?)是我自己的。(在何處拿給他?)在丙○○家裡。   (拿給他的時間是在甲○○來之前還是之後?)甲○○還   沒有到,在他來之前我拿給他。...我們是宗親,我拜   託他支持甲○○,但是他告訴我宗親不需要代價,我就告  告訴他是加油錢、和幫忙打電話的電話費,所以他就收下 了。(你給丙○○錢拜託他支持甲○○是何意?)是要他



   投票給甲○○。(為何是5千元?)就隨興,一般大約是   5千元...(你在交付5千元給丙○○的時候,他一開  始不收,你後來有沒有說你不收就是不幫甲○○的忙?)  有」等情屬實(參原審95年6月23日審判筆錄第10-11頁) 。
⑷觀諸共犯陳昌西上開所為證述,共犯陳昌西交付被告丙○ ○5千元時,已明白表示該5千元係要求被告丙○○支持投 票給被告甲○○之「對價」,而被告丙○○初始表示宗親 支持不需代價,亦顯已知悉共犯陳昌西交付之5千元係約 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投票予被告甲○○之「對價」關係 。再者,被告丙○○初始雖予以拒絕,惟共犯陳昌西乃改 稱係加油錢等車馬費,不收即表示不幫忙云云,被告丙○ ○即加以收受,顯然共犯陳昌西所稱該款項係加油錢等車 馬費,不收即表示不幫忙云云,應僅係託詞,被告丙○○ 亦應了然於胸,此觀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坦稱自本案 偕同被告甲○○乙○○及共犯陳昌西至寶山鄉寶斗村、 大崎村拜票後,即未再為被告甲○○拉票等情即明(參原 審95年6月27日審判筆錄第16頁)。蓋被告丙○○當日係 搭乘被告甲○○駕駛之車輛,嗣後又無再為被告甲○○拉 票之情事,則何來加油錢車馬費可言?況共犯陳昌西交付 被告丙○○5千元時,既已明白表示該5千元係要求被告丙 ○○支持投票給被告甲○○之「對價」,嗣因被告丙○○ 表示宗親支持不需代價,共犯陳昌西始改稱係加油錢等車 馬費云云,衡諸常情,共犯陳昌西改稱係加油錢等車馬費 云云,應即係為促使被告丙○○收受之託詞,被告丙○○ 對此亦應有所認知甚明。據此,被告丙○○辯稱伊係因共 犯陳昌西表示該款項係車馬費才收受云云,顯不足採信。 另共犯陳昌西嗣後再改稱:「...我拿5千元給他主要 是要他之後向親友宗親拉票的油錢、電話費...」云云 ,亦顯係欲迴護被告丙○○之詞,洵無足採。
⑸第查,被告丙○○全戶設籍有投票權之人數雖與檢察官所 指以每一有投票權人1千元代價之金額不符,此有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丙○○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參原審審理卷)。然此已據共犯陳昌西證述交付被告丙 ○○之5千元賄賂係隨興之一般行情等情明確,顯然共犯 陳昌西係因被告丙○○係宗親會總幹事,地位類屬一般所 謂之樁腳,尚與一般單純之選民角色有所差異,因之依其 所認知之一般行情以5千元為投票賄選之對價交付被告丙 ○○甚明,尚與被告丙○○全戶設籍有投票權之人數多寡 無關。故檢察官指稱共犯陳昌西係以每一有投票權人1千



元代價,而交付5千元予被告丙○○向被告丙○○賄選云 云,應與事實有所不符,然亦不足採為對被告丙○○有利 之認定。
⑹再被告丙○○於偵查中雖曾供稱所收受之5千元係被告甲 ○○所交付云云,然已與被告丙○○於新竹縣調查站及原 審審理中之供述有所不符,亦與共犯陳昌西於原審審理時 所為之證述有異,更據被告甲○○自始至終否認在案,顯 然被告丙○○上開偵查中此部分之供述應非屬實。又被告 丙○○另辯稱該5千元係在到達被告乙○○住處臨下車時 共犯乙○○再次交付,伊始收受云云,公訴人亦據此上訴 認被告甲○○於此時即知本件拜票行程乃在投票行賄,其 自始即基於與其他被告犯意之聯絡,共同連續參與交付賄 賂賄選犯行等語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然此非但與共犯陳昌 西所為證述不符,被告甲○○亦堅稱不知有此事,參以被 告丙○○於偵查中供述該5千元係被告甲○○所交付一節 ,亦非屬實等情,尚難認被告丙○○此部分所辯及公訴人 上訴所指為可採。
⑺綜上,被告丙○○確有上開投票受賄犯行,已堪予認定。 至起訴書所載被告丙○○係收受「4千元」賄選對價,乃 顯係與被告乙○○收受賄選對價金額之誤植(按被告乙○ ○係收受「4千元」賄選對價,詳如後述,而起訴書亦誤 植為5千元),附此敘明。
㈡認定被告乙○○確有投票受賄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 理由:
⑴被告乙○○確為94年12月3日舉行之臺灣省新竹縣議會第 16屆縣議員選舉第8選區(該選區涵蓋之行政區包括竹東 鎮、寶山鄉、五峰鄉)之有投票權人,有法務部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被告乙○○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參原審 審理卷)。
⑵被告乙○○於新竹縣調查站、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前後一 致供稱確有收受4千元,並於原審審理時坦承該4千元係共 犯陳昌西所交付等情明確等情明確(參94年度選他字第15 2號偵查卷第49-52頁及原審審理卷)。
⑶共犯陳昌西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在拜訪乙○○ 時,有無人拿錢給乙○○?)我有拿錢給他,因為他是宗 親會的會長。(拿多少錢給乙○○?)印象中是4千元。 (4千元是誰的?)我自己的。(在何處拿給他?)在他 家中,他穿短褲,他要進去房間換衣服,我跟進去以後拿 給他的...(你拿錢給他的時候,有無告訴他為什麼要   要拿錢給他?)要他支持甲○○、以及向宗親拉票。(他



   有無收下你給的錢?)他一開始不收,我告訴他這算是加   油錢、車馬費、吃飯錢,他才收下。」等情屬實(參原審 95年6月23日審判筆錄第12-13頁)。 ⑷觀諸共犯陳昌西上開所為證述,共犯陳昌西交付被告乙○ ○4千元時,已明白表示該4千元係要求被告乙○○支持投 票給被告甲○○之「對價」,顯然被告乙○○已知悉共犯 陳昌西交付之4千元係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投票予被 告甲○○之「對價」關係。再者,被告乙○○初始雖予以 拒絕,惟共犯陳昌西乃改稱係加油錢等車馬費云云,被告 乙○○即加以收受,顯然共犯陳昌西所稱該款項係加油錢 等車馬費云云,應僅係為促使被告乙○○收受之託詞,被 告乙○○對此亦應了然於胸。至被告乙○○辯稱共犯陳昌 西交付4千元時並未為任何表示云云,應係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
⑸第查,被告乙○○全戶設籍有投票權之人數雖亦與檢察官 所指以每一有投票權人1千元代價之金額不符,亦有法務 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乙○○之全戶戶籍資料暨被告 乙○○提出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在卷可稽(參原審審理卷) 。然此亦據共犯陳昌西證述交付同案被告丙○○5千元賄 賂係隨興之一般行情,已如上述,並同時證稱交付被告乙 ○○4千元賄賂係因被告乙○○係宗親會會長等情,顯然 共犯陳昌西亦係因被告乙○○係宗親會總幹事,地位類屬 一般所謂之樁腳,尚與一般單純之選民角色有所差異,因 之依其所認知之一般行情以4千元為投票賄選之對價交付 被告乙○○甚明,尚與被告乙○○全戶設籍有投票權之人 數多寡無關。故檢察官指稱共犯陳昌西係以每一有投票權 人1千元代價,而交付4千元予被告乙○○向被告乙○○賄 選云云,應與事實有所不符,然亦不足採為對被告乙○○ 有利之認定。
⑹再被告乙○○於新竹縣調查站及偵查中雖曾供稱所收受之 4千元係被告甲○○所交付云云,然已與被告乙○○於原 審審理中之供述有所不符,亦與共犯陳昌西於原審審理時 所為之證述有異,更據被告甲○○自始至終否認在案,參 以本案預備、行求、交付證人陳為書、鄭美玉、陳仁淋、 鄭金海等人賄選對價者,均為共犯陳昌西(詳如後述),   然被告乙○○於新竹縣調查站及偵查中亦供稱本案預備、   行求、交付證人陳為書、鄭美玉、陳仁淋、鄭金海等人賄   選對價者,均為被告甲○○云云,應顯係將共犯陳昌西口  誤為被告甲○○無疑。
⑺綜上,被告乙○○確有上開投票受賄犯行,已堪予認定。



至起訴書所載被告乙○○係收受「5千元」賄選對價,亦 顯係與被告丙○○收受賄選對價金額之誤植(按被告丙○ ○係收受「5千元」賄選對價,詳如上述,而起訴書亦誤 植為4千元),附此敘明。
㈢認定被告丙○○乙○○與共犯陳昌西確有共同連續先後向 有投票權人陳為書、鄭美玉、陳仁淋、丁○○、鄭金海等人 預備、行求、交付賄賂賄選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 由:
⑴證人陳為書、鄭美玉、陳仁淋、丁○○、鄭金海確均為94 年12月3日舉行之臺灣省新竹縣議會第16屆縣議員選舉第 8選區(該選區涵蓋之行政區包括竹東鎮、寶山鄉、五峰 鄉)之有投票權人,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證人陳 為書、鄭美玉、陳仁淋、丁○○、鄭金海之全戶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參原審審理卷)。
⑵被告丙○○於新竹縣調查站及偵查中先後供稱:「... 當天與甲○○陳昌西乙○○與我等4人,總共拜訪了 寶斗村陳能增(按應為陳檸增之筆誤,即證人鄭美玉之配 偶)、陳維書...陳仁淋,大岐村鄭金海...丁○○ ...看見...陳昌西會在私底下背對著我...同時 會私下在旁邊交談...我很確定鄭金海在我們離開時手 上握有5、6千元跟我們道別,因為鄭金海在招待我們倒茶 時,手上並未持有任何東西,所以我當時認為可能係.. .買票錢...我有聽到陳昌西有向選民詢問家中有多少 票,並註記他們的電話號碼...我知道...陳昌西應 該有現金買票的情形...我擔心會受到牽連」、「.. .我們去陳能增(按應係陳檸增之筆誤,如上述,下同) 家遇到的是他媽媽和太太...陳昌西有去廚房找陳能增 的太太...(陳昌西有無向陳能增太太要電話?)有, 並且記在一張紙上,問她們家有幾張選票...有遇到陳 為書...(有無遇到陳仁淋本人?)有...我想他們 應該是在現金買票...怕被牽連,所以刻意迴避... (你們有無看到鄭金海?)他本人有在,我們進去時,他 只穿內褲而且手上沒錢,但我們要離開時,我看到他手上 拿著5、6千元,我想是另外3個人其中1人交錢給他... 大部分是陳昌西跟對方要電話抄在紙上,並且問對方家中 有多少選舉人」等情明確(參94年度選他字第152號偵查 卷第60-65頁),且被告丙○○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以: 「甲○○參選縣議員,有無透過你或其他人向投票權人買 票?」被告丙○○乃供稱:「寶山鄉他是找我跟乙○○」 等語;嗣再經檢察官訊以:「有這回事啦哦?」被告丙○



○亦供稱:「有這回事」等情,亦據原審勘驗偵訊錄音帶 確認無訛,有原審95年1月20日準備程序勘驗筆錄在卷足 參(參該筆錄第3頁)。
⑶被告乙○○於新竹縣調查站及偵查中先後供稱:「... 我因礙於同是宗親關係...只好和丙○○陪著甲○○陳昌西在寶山鄉內買票賄選...有拜訪寶斗村的陳仁淋 ...陳維書、陳能增...大崎村的丁○○...鄭金 海...以1票1千元的代價...進行買票賄...我以 後再也不會幫別人賄選」、「...(此次選舉甲○○有 無透過你向其他人買票?)有,大約10幾天前他跟助理陳 昌西、丙○○來找我一起去拜訪及買票...(買票情形 ?)我們4人去拜訪陳仁淋...陳維書、陳能增... 還有大崎村的...丁○○、鄭金海...1票是1千元. ..(你帶甲○○買票,涉嫌違反選罷法賄選罪,是否承 認?)承認,我以後不敢了」等情明確(參94年度選他字 第152號偵查卷第49-52頁);復於原審審理時坦稱:「( 是否有去陳為書家中?)有...我有看到陳昌西拿錢給 陳為書,但是陳為書不要。當時甲○○丙○○都在外面 (你剛才說陳昌西拿錢給陳為書時,你有在場看到?)有 ,但是陳為書不要」(參原審95年6月23日審判筆錄第41 、48頁)、「(你有拿錢給陳仁淋嗎?)我對他說選舉前 如果有錢的話,我會拿給你,我是這樣講的。(為何如此 說?)因為鄉下人選舉大部分都會問說有沒有錢。(陳仁 淋有問你嗎?)他有問我,我說選舉前如果有錢就會拿給 他。...(陳仁淋有無說過他家有9票?)好像有講」 (參原審95年6月23日審判筆錄第43、51頁)等情無訛。 ⑷共犯陳昌西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證述如下: ①為被告甲○○向有投票權人陳為書、鄭美玉、陳仁淋、   丁○○、鄭金海等人預備、行求、交付賄賂賄選緣由之 證述:「選舉快到了,我和丙○○比較熟,就和他聯絡 ,請他帶路去拜訪選民,時間是11月初,詳細日期我忘 記了...(這次是不是就是檢察官起訴的賄選案件的 這一次?)是...(是否約甲○○一同前往?)有  ...(你跟甲○○是誰先提議去寶山鄉拜訪選民?) 是我...因為要選舉,寶山我比較熟,我就建議他有    時間一起去拜訪選民...我準備2個月薪水3萬元幫他 賄選,算是回饋他。...(你要去找丙○○乙○○ 的時候,是事先就約好了嗎?)是,10幾天前就約好了 。(是你直接聯絡的嗎?)我直接聯絡丙○○,再請丙 ○○聯絡乙○○。寶山的都是直接和丙○○聯絡。(為



何寶山的都和丙○○聯絡?)因為丙○○是寶山的總幹 事,事情都是他在處理的,所以我才找他。(之前認識 丙○○嗎?)認識,最近這幾年他當了總幹事之後才認 識的」等情。
②為被告甲○○向有投票權人陳為書、鄭美玉、陳仁淋、  丁○○、鄭金海等人預備、行求、交付賄賂賄選順序、 手段之證述:「(拜訪哪些人?)丙○○乙○○、陳 維書、陳仁淋、陳檸增、鄭金海、丁○○...(第1    個拜訪的人是誰?)是丙○○...(拜訪丙○○之後    ,之後接著拜訪誰?)會長乙○○...(後來你們要    去拜訪何人?)到寶斗村。(拜訪何人?)陳維書..   .(之後拜訪誰?)先去拜訪鄭美玉...(後來去拜  訪何人?)到陳仁淋家...(拜訪陳仁淋後,又去拜    訪何人?)乙○○的叔叔陳維臺。(有無人給陳維臺錢    ?)我不知道,我沒進去...(後來又去拜訪何人?    )丁○○...(後來又去拜訪何人?)鄭金海。..   .(你在跟他們一起去拜訪選民賄選的過程中,你都有  抄錄對方的資料,包括名字跟電話、票數嗎?)是,我 抄錄姓名、電話、票數,沒有抄地址。(如何抄的?)   我抄在便條紙上。(這些便條紙在哪裡?)不見了。(    當時賄選的款項都放在哪裡?)皮包裡。...(你這    一次去寶山鄉拜票的時候,你就已經打算要幫甲○○賄    選了?)是。(你當時也是要預算要以3萬元的額度幫    他賄選?)是。...(你向選民賄選過程中的基本模    式都是問對方電話、家中有幾票、你就依照票數1票1仟 元交付,除了陳仁淋部分你覺得他所述不實敷衍他不給 他之外,都是相同的模式嗎?)對。...(你幫甲○ ○買票的錢都是你自己的嗎?)是。(當時身上總共帶 了多少錢?)帶3萬元整。(後來總共用了多少錢?2萬 4千元。...(哪些人是乙○○、哪些人是丙○○帶 路的?)他們一起帶路,這些人他們2個都認識」等情 。
   ③為被告甲○○向有投票權人陳為書行求賄賂賄選之證述    :「(在拜訪陳維書時,有沒有人拿錢給陳維書?)我    有拿錢給他,但是他沒有收。(當時是拿多少錢給他?    )2千元。(為何是2千元?)我沒有問他家裡幾票,我 就拿2千元意思意思。(你在拿錢給他的時候,地點為 何?)...我就叫他到客廳後面往廚房的通道上,拜 託他支持甲○○要給他錢,他說他選舉從來沒拿過錢, 所以拒收。(是否有問他家裡有幾票?)我沒有問。(



你給陳維書錢的時候,甲○○有沒有看到?)沒有」等 情。
   ④為被告甲○○向有投票權人鄭美玉行求賄賂賄選之證述    :「(有人拿錢給鄭美玉嗎?)我有拿錢給他。(多少    錢?)4千元吧。(你在何處拿錢給鄭美玉?)在廚房    拿給鄭美玉...鄭美玉不要,我就直接放在廚房飯桌    上。(你有無將拿錢給鄭美玉的事告訴甲○○?)沒有    。(你拿錢給鄭美玉的目的,是否如前所述?)是,就    是請他支持甲○○。(為何給4千元?)我問他家中幾    票,他說有4票。但是因為他拒收,我就放在廚房」等 情。
   ⑤為被告甲○○向有投票權人陳仁淋預備賄賂賄選之證述    :「(有人拿錢給陳仁淋嗎?)沒有,但是我有問他幾    票。(他如何說?)他說他家有9票。(你有無拿錢給    他?)沒有。(為何沒有拿錢給他?)第一因為怕錢不    夠,且另一候選人盧東文是他鄰居,而且我認為他騙我    一家有9票太離譜,真的有的話,其他也不可能全家都   住在山上,所以就敷衍沒有給他錢。(有說要給他錢嗎  ?)我有說以後再給他,但是敷衍他的。(是否基於上 面3個原因敷衍他?)是。我本來是要向他賄選,但是    跟他談了知道上開事項之後,就打退堂鼓,不打算跟他    買票才敷衍他。(你說以後要給他錢,是你講的嗎?)    我忘記我有沒有說...這個人主要是乙○○帶路。(    是否跟陳仁淋說要給他9千元?)沒有。...(陳仁    淋他說賄款代價1票1仟元,是乙○○告訴他的,有何  意見?)我不知道他怎麼跟他說的」等情。
   ⑥為被告甲○○向有投票權人丁○○交付賄賂賄選之證述    :「(有沒有人拿錢給丁○○?)...(多少錢?)    印象中5千元。(你有問他家幾票?)有,他說5票。   (...目的,是否要賄選?)是,要他支持甲○○。   ...5千元是我自己的...(你向丁○○詢問他家  電話的地點在哪裡?)在他家」等情。
   ⑦為被告甲○○向有投票權人鄭金海交付賄賂賄選之證述    :「(有人拿錢給他?)有。(多少錢?)我問他家裡   有多少票,他說有8票,但是1個女兒在台中,2個在台 北,他說不知道會不會回來投票,我就拿6千元給他( 問他幾票跟拿錢給他的地點在哪裡?)客廳。(鄭金海 有沒有收下錢?)有...(離開鄭金海家的時候,他 有出來送你們嗎?)有。(你們離開鄭金海家時,鄭金 海手上有沒有拿現金跟你們道別?)我不知道,我沒有



注意到,我是把錢放在他手上沒錯」等情。
⑸證人即有投票權人陳為書、鄭美玉、陳仁淋、丁○○、鄭 金海等人分別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證述被告丙   ○○、乙○○與共犯陳昌西確有共同連續先後預備、行求   、交付賄賂賄選(被告甲○○部分之認定另詳如後述)之   證述:
  ①證人陳維書於偵查中證述:「甲○○是他來拜票時自我    介紹,我才第一次見到他,時間約是1個星期前...    甲○○乙○○和2名我不認識的男子來我家拜票..    .另外2名不認識的人之一把千元紙鈔捲成筒狀塞給我    ,不知道裡面是1千還是2千,我立刻退還給他,並說    拿錢給我作什麼,我的臉色很難看,所以他們就離開了    ...(拿錢給你的人有無問你幾票?)有,他還沒錢    給我時候就有先問」等情明確(參94年度選他字第152   號偵查卷第173頁);復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去 年縣議員選舉11月初時,被告3人是否有到你寶山鄉住 處向你拜票?)有向我拜票,但我不認得人,我只認識 乙○○...大約是晚上...不是在場3位被告,我 只記得他個子高高的,是平頭,年紀約6、70歲... 那個高個子的男子就拿錢千元鈔捲起來塞給我,我不知 道有多少錢,然後我就把錢還給他...(有人拿錢給 你,你如何處理?)我當場馬上還給他,我對他說你幹 嘛?...應該是1個高高的男子先進來,後來在場3位 被告進來,相隔時間很短,我就拿茶招呼他們,我要去 倒茶的時候,我的茶放在廚房,我要從客廳到廚房的倒 開水的時候,那個高的男子塞給我的,就是在客廳要到 廚房的走道上塞給我...(塞錢給你的人在塞錢給你 時,到底有無跟你講話?)應該是沒有...在橫山分 局作筆錄時,因為時間距離案發時間比較短,應該是我 那時候所述是正確的,那名高個男子應該是有問我. ..聲音沒有很大聲,但我不敢確定在客廳的人是否聽 的到,只是小聲的跟我說...(你在檢察官偵訊時說 你退還前給那名高高這男子,你有說你拿錢給我做什麼 ?)當時有這樣說...(對方如何回答?)他沒有回 應。(你當時有提及那名男子塞錢給你之後,你的臉色 很難看,有無此事?)有。(那名高個子的男子應為陳 昌西,其證述是他叫你去廚房,去廚房的通道中他塞錢 給你,而且拜託你支持甲○○,而且你表示說你選舉從 來沒有拿過錢,所以拒絕,有無此事?)如果他有說的 話,應該是我沒有聽到。選舉沒有拿過錢這個話我應該



有講,但是我不記得他有講什麼。...(乙○○講說 他有看到陳昌西拿錢給你,而你不要?)那應該是他沒 有坐在座位上就看得到」等語屬實(參原審95年6月26 日審判筆錄第3-10頁),核與上開被告乙○○及共犯陳 昌西之供證述大致相符,堪認證人陳為書上開所為證述 ,應與事實相符,堪足採信。至證人陳維書於原審審理 時另證稱:「(拿錢給你的人,拿錢給你時有無說什麼 話?)都沒有說,就直接把錢塞給我,當時我要去倒茶 ,他就塞給我,我也覺得莫名其妙。...(塞錢給你 的人在塞錢給你時,到底有無跟你講話?)應該是沒有 」云云,則與其上開所為證述有所歧異,且與上開被告 乙○○及共犯陳昌西之供證述亦有所出入,顯應係事隔 多時致記憶有所失出或恐受株連而避重就輕之詞,尚不 足採信。
  ②證人鄭美玉於偵查中證述:「....當時他們一行約   4、5個人到我家,我在廚房煮菜,我婆婆...在客廳 招呼他們,他們有將甲○○競選文宣放在客廳,他們走 後我才看到,其中陳昌西...有進入廚房問我家共有 幾票,我說4票,他要我投給甲○○,我就說好,他當 時要塞幾千元給我,我說我們沒有收這個,他就將錢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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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