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9號
ULDV,96,除,19,200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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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郵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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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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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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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冠宇音響店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10月10日 │327,000元 │0000000 │ │
│ │周秀慧 │限公司土庫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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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