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34號
MLDV,96,除,34,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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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張,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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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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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萬國輪胎行金雲豪 │彰化銀行苗栗分行 │95年6月7日 │30,000元 │CK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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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萬國輪胎行金雲豪 │彰化銀行苗栗分行 │95年7月7日 │30,000元 │CK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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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萬國輪胎行金雲豪 │彰化銀行苗栗分行 │95年8月7日 │30,000元 │CK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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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萬國輪胎行金雲豪 │彰化銀行苗栗分行 │95年9月7日 │30,000元 │CK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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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萬國輪胎行金雲豪 │彰化銀行苗栗分行 │95年10月7日 │30,000元 │CK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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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萬國輪胎行金雲豪 │彰化銀行苗栗分行 │95年11月7日 │30,000元 │CK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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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萬國輪胎行金雲豪 │彰化銀行苗栗分行 │95年12月7日 │20,000元 │CK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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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