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02號
MLDV,96,補,102,200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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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欣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路8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3,62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2,9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
應補繳91,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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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