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興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瑋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 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上開關 於移送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其欲送達予相對人之函 文雖因「原址查無此人」而無法送達相對人,然相對人之營 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街49號1 樓,此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對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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