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5年度,544號
MLDV,95,苗簡,544,2007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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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544號
原   告 玄○○
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律師
被   告 宇○○○
      午○○
      未○○
            號6樓
      戌○○
            樓
      天○○
            號
      寅○○
      丑○○
            之10
      卯○○
      子○○
      戊○○
            80弄
      己○○
            11號
      庚○○
            下
      丁○○
      巳○○
            9弄1
      乙○○○
            號
      丙○○○
      甲○○○
            樓
      宙○○○
            號3樓
      地○○
            號
      亥○○○
      辛○○
      壬○○
            8之2
      癸○○
            4樓之
      申○○
            樓
      酉○○
            樓
      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辰○○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 。
三、原告應於上開辯論期日攜同證人鄒鼎春或鄒松燈到院,證明 於其取得系爭土地時,該土地上並無任何建物存在。四、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電腦前土地登記謄本。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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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