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6年度,50號
TTDM,106,原易,50,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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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佳馨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續字第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佳馨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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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