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164號
PCDV,106,聲,164,2017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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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4號
抗 告 人 王蕙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聲請變換擔保
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
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 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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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