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被告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
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8,55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後段),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