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7號原 告 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法定代理人 潘秋宜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鄭方穎律師、許婉慧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方穎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婉慧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訴訟代理人 陳家興 上列原告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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