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97號
TNDA,105,簡,97,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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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7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
法定代理人 潘秋宜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鄭方穎律師、許婉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方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訴訟代理人 陳家興 
上列原告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性別工作平
等法,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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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