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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