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126號
TNDA,105,交,126,2017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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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26號
上訴人即原告 邱美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26號行政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
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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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