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26號
上訴人即原告 邱美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26號行政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
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