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28號
TNDV,106,除,228,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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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陳正國
訴訟代理人 楊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年1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9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6年1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本院亦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於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可稽。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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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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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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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1103-7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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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1104-9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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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1105-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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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1106-2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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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1107-4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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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E0000078-3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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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