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18號
TNDV,106,除,218,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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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興聯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含
訴訟代理人 黃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13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2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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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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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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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港香蘭應用生技股份│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興聯發貿易有限公司│105年8月31日 │144,232元 │BT0008236 │ │
│ │有限公司蔡宗義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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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聯發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