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17號
TNDV,106,除,217,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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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廖宏仁即廖明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年12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經本 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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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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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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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3877~104ND00│ │7 │7000 │ │
│ │ │0388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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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914 │ │1 │1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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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