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宜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6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客戶因郵寄遺失附表所示之支 票,聲請人於辦理掛失止付後,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 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 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起 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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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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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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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苑芳│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宜進新材料股份有限│105年10月31日 │30,240元 │HA6731498 │
│ │ │行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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