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林生財
代 理 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 已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05年12月7日刊登聯合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主張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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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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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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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267~275│股票│9 │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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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757~772│股票│16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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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9-NE-000934~942│股票│9 │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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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179~187│股票│9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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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31~235│股票│5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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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412~420│股票│9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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