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羅李愛糸
代 理 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64號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2月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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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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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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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225~227 │3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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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673~678 │6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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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9-NE-000913~915 │3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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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82-NE-001326~1328│3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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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89~94 │6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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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347~352 │6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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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584~592 │9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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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82-NC-000053~58 │6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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