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0號
TNDV,106,重訴,20,2017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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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陳萬山
法定代理人 陳秀蓮
      陳秀味
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律師
被   告 陳春珍
      陳威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何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
6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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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