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長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3,79
6元,應繳裁判費89,8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9,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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