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林憶婷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居伯、陳采誼、顏秋紅、顏鈴玲間請求清償借
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60,4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9,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