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㈠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李蜂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柯炳宏、蘇惠雅之戶籍謄本均記載已遷出國外,應陳報 該二被告國外送達地址,如無國外地址,應提出被告仍有居 住於上開戶籍地之證明,如無法提出得合法送達地址,應依 民事訴訟相關規定辦理。
二、被告蘇文化、陳秀霞、李澄川、陳玉芳均係起訴後死亡,應 係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而非追加被告,應提出聲明承受訴 訟狀。
三、應提出載明有明確、正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事實理由之 書狀,並按承受訴訟人人數提出繕本,俾由本院送達承受訴 訟人知悉本件訴訟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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