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董德英即佐邦企業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90,9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28,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127,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並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