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43號
TNDV,106,訴,643,2017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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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有三
      劉瑞香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周澄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澄枝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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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