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94號
TNDV,106,訴,594,201707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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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鄭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淑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2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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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