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鄭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淑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2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