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林姜美甘
姜博男
姜福受
楊姜阿嬌
葉姜阿蘭
黃姜阿香
姜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林江美甘」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姜美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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