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1970號
TNDV,95,拍,1970,200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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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97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之4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案外人鵬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案外人即債權 讓與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 (下同)4,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 民國89年5月19日起至109年5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鵬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4月4日向案外人即債 權讓與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本票借用3,500,000元 ,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借款期限自92年8月8日 起至93年3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鵬捷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繳納全額本息,迄95年5月17日止尚欠 本金2,013,150元。案外人即債權讓與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繼於95年5月12日將部分債權1,888,150元讓與聲請人甲 ○○,並就如附表部分之不動產抵押權人變更為聲請人,為 此聲請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各1件、本票和債權讓與協議書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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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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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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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南區 ○○○段 │ 961 │雜│ 176.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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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