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17號
原 告 鄭文生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枝萬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0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存有不定期法定租賃關係,請
求被告自民國104年4月10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
新臺幣(下同)9,579元,因期間未確定,故以10年計算其存續
期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49,480元(計算式:9,5
79元×12月×10年=1,149,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
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38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