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2號
原 告 臺南市善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水明
訴訟代理人 賴一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穆素珍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穆素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1,23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9,01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