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92號
TNDV,106,訴,1092,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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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2號
原   告 臺南市善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水明
訴訟代理人 賴一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穆素珍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穆素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1,23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9,01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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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