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25號
TNDV,106,補,525,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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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鍾淑慧
上列原告對被告李茂宏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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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