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江銘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鴻愷、李惠珠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