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鍾瑛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04年度訴字第896號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請求聲請該案民國104年8月27日至同 年9月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利106年度南司簡調字第589號 訴訟證據使用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 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106年6月30日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 訴字第89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有聲請 人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按,惟 該事件業於105年8月16日判決確定,且非屬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業經本院調取104年度 訴字第89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含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26號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請 求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法定期 間,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