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95年度,9號
TNDM,95,選訴,9,200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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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選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被   告 地○○
      午○○
      玄○○
      宇○○
      癸○○
      丑○○
      乙○○
      卯○○
      亥○○
      酉○○
      庚○○
      甲○○
      壬○○
      宙○○
      巳○○
      戌○○
      丁○○
      辰○○
      未○○
      申○○
      辛○○
      己○○
      A○○
      黃○○
      天○
      丙○○
上二十六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若龍律師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4年度選偵字第52號、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子○○地○○午○○玄○○宇○○癸○○丑○○乙○○卯○○亥○○酉○○庚○○甲○○壬○○宙○○巳○○戌○○丁○○辰○○未○○申○○辛○○己○○A○○黃○○天○丙○○B○○均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子○○地○○午○○玄○○宇○○癸○○丑○○乙○○卯○○亥○○、酉 ○○、庚○○甲○○壬○○宙○○巳○○戌○○丁○○辰○○未○○申○○辛○○己○○、A ○○、黃○○天○丙○○等二十七人(以下簡稱被告子 ○○等二十七人)均係現任臺南縣麻豆鎮之里長,緣麻豆鎮 現任鎮長陳彰茂為求參選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所舉辦之 臺灣省第十五屆鄉鎮長選舉能順利當選,竟與寅○○(陳彰 茂及寅○○二人業經檢察官另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及友人 即被告B○○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及交付西裝 一套,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被告B○○ 介紹野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野木公司)為被告子 ○○等二十七人製作西裝一套(含西服一件及西褲二件), 並由寅○○、被告子○○及不知情之麻豆鎮里幹事等人分別 通知被告子○○等二十七人,於九十四年二月初某日至麻豆 鎮公所,由野木公司經理戊○○為被告子○○等二十七人量 身,野木公司西裝製作完成後,即於同年三月十六日,由野 木公司業務員李志峯將西裝送至麻豆鎮公所,由不知情之民 政課長李開通簽收後,再由寅○○通知被告子○○等二十七 人前往麻豆鎮公所領取西裝,每套價值新臺幣(下同)六千 元,而約定鎮長選舉時應投票支持陳彰茂,被告子○○等二 十七人亦收受應允之。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 及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持搜索票至被告子○○等二十七人 住處搜索,共扣得西裝二十五套。因認被告子○○等二十七 人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罪嫌;被告B ○○則涉犯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 之投票行賄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 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四十年度臺上 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 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 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 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 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 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 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 ,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 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 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 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 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 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八九三號判例意旨參照)。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B○○及被告子○○等二十七人分別涉有 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 罪嫌,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罪嫌,無非 係以:㈠被告子○○供述被告B○○曾告知伊西裝係麻豆鎮 公所人員要免費贈送給里長,後來被告B○○告知原本要付 款之人,因被檢舉有賄選嫌疑,故要其向其他里長放取六千 元;被告即證人子○○證述被告B○○告知要免費送西裝給 里長時,被告宙○○庚○○亦在場;另被告丑○○、乙○ ○、壬○○巳○○丁○○孫連發等人均坦承製作西裝 之時,係不用付款,足認被告宙○○等八人均知悉本件西裝 係他人所免費贈送;又被告酉○○於調查筆錄中坦承被告子 ○○確曾在領取西裝後,要求其動員里民支持陳彰茂夫妻參 選;及被告巳○○於第一次調查筆錄中坦承曾聽里長們說西 裝費用鎮長陳彰茂要負責等情,足認被告酉○○巳○○知 悉本件西裝係陳彰茂所贈送;㈡依證人寅○○、戊○○及李 佩真之證述可知,陳彰茂係經被告B○○介紹野木公司為被 告子○○等二十七人製作西裝,並由陳彰茂指示寅○○與野



木公司聯繫及通知里長領取西裝,堪認被告B○○陳彰茂 、寅○○間,就免費贈送西裝乙事,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㈢本件西裝一套之製作費用為六千元,價值不菲,且斯 時已近選舉時刻,被告子○○等二十七人無端接受陳彰茂之 餽贈,足認被告子○○等二十七人,與陳彰茂間就年底鎮長 選舉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有所許諾;㈣及扣案之西裝二十五 套、野木公司男性制服尺寸單、出貨單、匯款傳真資料等為 其論據。訊據被告子○○等二十七人對渠等於本件案發當時 均為麻豆鎮之里長及確有於九十四年二月間前往麻豆鎮公所 調解會,由野木公司總經理戊○○為渠等量身訂製價值六千 元之西裝一套,及於九十四年三月間西裝製作完成後,有領 取上開西裝一套,且在九十四年十一月之前均未支付西裝費 用等情;另被告B○○亦坦承有介紹野木公司總經理戊○○ 至麻豆鎮公所調解會套量製作西裝乙情,均不爭執,惟均堅 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投票受賄及投票行賄犯行,辯稱:並 無受賄及行賄之意圖,製作西裝與臺南縣麻豆鎮第十五屆鎮 長選舉無關等語。
四、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證人戊○○、李 佩真於調查局及檢察事務官前所為陳述,乃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且證人戊○○於檢察事務官前所為之陳述與 審判中並無不符之情形;另本件除被告子○○以外之其餘二 十七名被告(被告子○○於審判外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部分 另列如下)於調查局或檢察事務官前所為陳述,就其餘被告 而言,亦屬審判外陳述,且公訴人並未聲請傳訊除被告B○ ○以外之其餘二十六名被告於審判中到庭證述,而被告B○ ○於調查局中所為陳述與審判中亦無不符,應認均無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所規定之例外情形,是依同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認均無證據能力。
(二)再按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巳○○、午 ○○、B○○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見偵 ㈠卷第一七一第一七二頁、偵㈡卷第一七一至第一七三頁) ,對於其餘被告,因未經具結,本院認為亦無證據能力。(三)又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 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二定有明文,查證



人寅○○及證人即被告子○○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與審判 中不符部分,經本院審酌其於接受調查員調查而為陳述時, 未見有何受強暴、脅迫、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干擾影響,其 調查筆錄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形,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 否所必要,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二規定,得為證 據。
(四)至於卷內其餘證據資料,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違 法蒐證取得之證據,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 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五、得心證之理由:
公訴人認被告子○○等二十七人所製作之西裝係案外人陳彰 茂所贈送,且案外人陳彰茂係經由被告B○○之介紹始請野 木公司前來為被告子○○等二十七人量身訂製上開西裝,足 認被告B○○與案外人陳彰茂間有犯意聯絡,且上開西裝與 約使被告子○○等二十七人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間有對價關 係,然被告則堅稱上開西裝與選舉無關,是本案所應審究者 ,厥為:㈠本件西裝究係由被告子○○等二十七人自行出資 訂製,或係由他人贈送?㈡若上開西裝確係他人致贈,是否 即為案外人陳彰茂所贈送?㈢上開西裝與被告子○○等二十 七人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是否具有對價關係?㈣被告B○○ 與案外人陳彰茂間就交付西裝而約使被告子○○等二十七人 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間有無犯意之聯絡?茲分述如下:(一)本件西裝究係由被告子○○等二十七人自行出資訂製,或係 由他人贈送?
1、被告即證人子○○於第一次調查筆錄中,先是供稱:本件西 裝係自己花錢製作等語(見偵㈠卷第三十六頁),然其於同 日所作之第二次調查筆錄中,則改稱:當初要作西服時,被 告B○○向伊表示該西裝是公所人員告訴他有人要免費為里 長製作並贈送給里長;被告B○○只說有人要免費為里長製 作西裝,並沒有告訴伊係何人,其他里長大部分多由伊聯絡 有人要免費製作西服致贈之事等語(見偵㈠卷第四十一頁) ;嗣於偵查中又稱:被告B○○沒有說西裝是要免費送給里 長的,被告B○○沒有明說是誰要送的,伊才想說是公所要 送的,後來被告B○○告訴伊,本來要付錢的人因為被檢舉 有賄選嫌疑,所以要伊向其他里長收六千元等語(見偵㈠卷 第四十五至四十六頁);後於本院審理時再改稱:西服費用 由伊向外面募款,不足的部分再由里長自行負擔等語(見本 院卷第二○三頁),被告子○○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供述不一,已難認其所述究以何者為可採。再者,本件西裝 製作完成送至麻豆鎮公所之時間為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有 野木公司出貨單在卷可憑(見偵㈡卷第一五九頁),復參以 被告子○○等二十七人均不否認渠等在九十四年十一月之前 ,均未支付系爭西裝之費用,而係在九十四年十一月之後, 始支付自己所訂製之西裝費用等情(見本院卷第九十一及第 一一二頁,不爭執事項第五點),執此,倘若被告子○○於 製作西裝之初,即有對外募款替麻豆鎮之里長製作團體西裝 之意,豈會於量身訂製西裝之前,均無積極對外募款之舉動 ,甚至於系爭西裝製作完成送至鎮公所由各里長領回後長達 將近八個月之時間,均未向訂製西裝之里長表示究有無募款 成功,亦未向渠等收取製作西裝之費用?甚至於調查員詢問 及檢察官偵訊時,表示:被告B○○向伊表示有人要免費替 里長製作西裝云云。從而,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辯稱: 系爭西裝費用本件即係由自己支付,若伊有對外募得款項, 里長即可支付較少的錢云云(見本院卷第二一一頁),無非 臨訟杜撰之詞,尚難憑採。
2、再參諸除被告地○○午○○玄○○宇○○癸○○、  丑○○乙○○卯○○亥○○酉○○庚○○、甲○  ○、壬○○宙○○巳○○戌○○丁○○辰○○未○○申○○辛○○己○○A○○黃○○天○丙○○等二十六人,雖於本院審理時均一致供稱西裝費用 係由自己支付等語,然渠等於調查局及偵查中就有關本件西 裝究係由何人出資乙節,供述情節差異甚大,被告地○○於 調查局陳稱:伊不知道是誰送的,伊以為是鎮公所贈送或子 ○○募款為全體里長製作(見偵㈠卷第七頁);於偵查中陳 稱:一開始通知量身時,沒有叫渠等自己出錢(見偵㈠卷第 十二頁);被告午○○於偵查中陳稱:該套西裝是子○○說 要訂作的制服,不知道該套西裝有人贈送(見偵㈡卷第一七 二頁);被告玄○○於調查局陳稱:里長聯誼會召開時曾提 議製作,伊不曾聽說鎮長陳彰茂要負擔西裝費用(見偵㈠卷 第十六至十七頁);於偵查中陳稱:子○○當初說一起作比 較便宜(見偵㈠卷第十九至二十頁);被告宇○○於調查局 中陳稱:製作西裝時沒有說要交付費用,也沒有說費用要由 何人支付,更沒有言明要由鎮長陳彰茂致贈(偵㈠卷第二十 四至第二十八頁);於偵查中陳稱:該套西裝是自己買的, 一開始通知量身時,沒有叫伊自己出錢(見偵㈠卷第三十二 頁);被告癸○○於調查局陳稱:子○○向伊表示西裝費用 由里長聯誼會負責處理(見偵㈠卷第五十七頁);於偵查中 陳稱:伊去量尺寸時,沒有說一套多少錢及是誰要支付西裝



的錢(偵㈠第六十一頁);被告施千金於調查及偵查中稱: 子○○說要向麻豆鎮代天府及池王府爭取;子○○原先說要 爭取經費不用自己出錢,遲至十一月間又突然向伊收錢,原 因伊不清楚(見偵㈠卷第六十六頁、第七十一頁、第七十四 頁);被告乙○○於調查局及偵查中均稱:子○○表示製作 西裝之費用由他處理,當時沒有要求伊支付西裝費用,後來 子○○表示募不到款,不知道是否與陳彰茂有關(見偵㈠卷 第七十七至七十八頁、第八十三頁、第八十五第八十六頁) ;被告卯○○於調查局中稱:說要訂作團體服時,就有說一 套六千元(見偵㈠卷第八十九、九十一頁);於偵查中則稱 :說要作西裝時有說一套六千元,但沒有說是誰要支付(見 偵㈠卷第九十四至第九十五頁);被告亥○○於調查及偵查 中均稱:渠等有問子○○何時繳款,子○○表示等廠商通知 再向渠等收取,製作西裝的款項是自行出資的,與選舉無關 (見偵㈠卷第九十九至一○○頁、第一○三至一○四頁、第 一○七頁);被告酉○○於調查中陳稱:子○○當時沒有講 何人出資,只說該套西裝價值六千元,沒有表示要向渠等收 錢(見偵㈠卷第一一○頁);於偵查中陳稱:一開始通知量 身時,沒有叫渠等自己出錢,也沒有說要送伊(見偵㈠卷第 一一六頁);被告庚○○於調查及偵查中稱:系爭西裝是麻 豆鎮里長聯誼會成員提議訂作,九十四年年初會長子○○表 示已接洽妥當,每套六千元,由聯誼會成員自行購買(見偵 ㈠卷第一二○一至一二一頁、第一二四頁、第一二八至第一 二九頁);被告甲○○於調查及偵查中均稱:子○○說團體 製作便宜多了,一套六千元(見偵㈠卷第一三一至第一三三 頁、第一三六頁);被告壬○○於調查局稱:當初是免費送 里長的(見偵㈠卷第一四○頁);於偵查中稱:原本是誰要 出錢伊不清楚,伊想說是公所的福利(見偵㈠卷第一四四至 第一四五頁);被告宙○○於第一次調查筆錄稱:該套西裝 是會長子○○主導製作,費用是各里長自付(見偵㈠卷第一 五○頁);於第二次調查筆錄及偵查中均稱:當初子○○聯 絡伊製作西裝時,沒有說要自掏腰包,也沒有說要送或誰要 出錢(見偵㈠卷第一五七頁、第一六一頁);被告巳○○則 稱:曾聽里長們說西裝費用鎮長陳彰茂要負責(見偵㈠卷第 一六五頁);於偵查中改稱:伊沒說曾聽其他里長說鎮長陳 彰茂要負責所有費用,西裝不是自己買的,是里幹事叫伊去 量身,當時沒有叫伊自己出錢也沒有說要送(見偵㈠卷第一 七一至第一七二頁);被告戌○○於調查中稱:在量尺寸時 廠商拿樣品布料展示,並表示一套六千元,西裝送來時並無 收取費用,但伊向會長子○○表示應該將些費用收齊交給廠



商,伊同時欲將六千元費用交給子○○收執,但子○○表示 廠商不知何時才會來(見偵㈠卷第一七七頁、第一八○頁) ;於偵查中稱:子○○沒有說西裝是免費的(見偵㈠卷第一 八三至一八四頁);被告丁○○於調查局稱:子○○徵得渠 等同意說要製作西裝送渠等,但子○○沒有說是誰出錢的( 見偵㈠卷第一八七頁);於偵查中稱:一開始沒有叫伊自己 出錢(見偵㈠卷第一九五頁);被告辰○○於調查中稱:伊 不知道子○○為何沒有向伊收錢,不過伊當時認為是由里長 聯誼會付錢,所以就沒有追問(見偵㈠卷第二○○頁);於 偵查中稱:子○○沒有說西裝是免費的,也沒有講要錢(見 偵㈠卷第二○五頁);被告未○○於調查及偵查中稱:伊前 往麻豆鎮公所量身訂作西裝時,會長子○○即告訴伊,每套 西服訂製費用為六千元(見偵㈠卷第二○九頁、第二一四頁 );被告申○○於調查及偵查中均稱:九十三年九月或十一 月間所召開的聯誼會議,會長子○○有提案並經附議討論, 舉手表決通過製作團體西裝,伊有舉手支持(見偵㈠卷第二 二七頁、第二三二頁);被告辛○○於調查及偵查中稱:該 套西裝是麻豆鎮里長聯誼會會長子○○提議,價格六千元, 是伊自己付的,是子○○通知伊去鎮公所量身製作西裝,他 說一套六千元(見偵㈠卷第二三三頁、第二三八頁);被告 己○○於調查及偵查中稱:伊認為西裝是里長聯誼會自己花 錢要作,子○○當初向渠等說每個人要付六千元當團體服( 見偵㈠卷第二四三頁、第二五○頁);被告A○○於調查及 偵查中稱:麻豆鎮里長聯誼會會長子○○為了各里長日後能 正式場合穿著西裝,因此想要集團製作一套西裝,子○○表 示一套西裝六千元,要由各里長自費訂作購買,之後渠等就 集體到鎮公所量尺寸(見偵㈡卷第一頁、第十頁);被告謝 政武於調查及偵查中則稱:子○○通知渠等前往鎮公所量身 訂作西裝時沒有說他要負擔所有費用,也沒有說要由里長負 擔費用等語(見偵㈡卷第十七頁、第二十一頁);被告天○ 於調查及偵查中稱:當初是子○○說一起訂作比較便宜,一 套六千元,沒有說要送伊(見偵㈡卷第二十四頁、第二十八 頁);被告丙○○於調查及偵查中則稱:麻豆鎮里長聯誼會 的各里長為了日後能正式場合穿著,因此自費製作西裝,當 初就就說要繳錢,因為子○○一直沒有來收錢,直到最近才 收錢等語(見偵㈡卷第三十一至三十二頁、第三十七至三十 八頁)。綜上,倘認被告子○○等二十七人就各該訂製西裝 之里長應自行負擔西裝費用乙節確已達成共識,被告子○○ 等二十七人豈有對於西裝製作之初,究係約定自己出錢,亦 或由他人出資贈送乙節,供述情節差異如此之大,且倘若上



開西裝確係由渠等自行出資製作,豈有大部分之被告於調查 局及偵查中均供稱製作西裝當時並沒有說要向渠等收錢之理 !復參酌被告子○○等二十七人竟遲至所訂作之西裝完成而 由各里長領回長達將近八個月之時間後,均未有支付款項之 舉動,而身為里長聯誼會會長之被告子○○復未有積極募款 或收款之舉動,足認本件西裝確係由他人出資贈與被告子○ ○等二十七人。
(二)茲應進一步探究者,乃上開西裝是否為案外人陳彰茂所贈送 ?
1、證人寅○○固於調查局中證稱:今年二、三月間,案外人陳 彰茂經由麻豆永昌證券副理即被告B○○介紹臺北野木公司 要訂作西裝送給麻豆鎮的里長、鎮民代表及調解委員,並叫 伊通知他們前往公所顧問室量尺寸,西裝製作完成再叫伊通 知各里里長至公所拿西裝等語;然證人寅○○於同日之同一 份調查筆錄中卻又表示:西裝何人付帳伊不清楚,在量尺寸 那天伊在公所顧問室全程在場,伊有聽到那些里長及鎮長陳 彰茂說是嘟嘟餐廳老闆陳永忠要送給里長的等語(見偵㈡卷 第六十三至第六十四頁),則上開西裝究係由麻豆鎮長陳彰 茂抑或是嘟嘟餐廳老闆陳永忠所支出,證人寅○○竟於同一 日之同一份筆錄中為先後矛盾之陳述,則是否能僅憑證人寅 ○○上開前後不一之證詞,即推認本件西裝確係案外人陳彰 茂所致贈,實堪存疑。反之,觀諸證人寅○○於偵查中證述 :是鎮長陳彰茂叫伊請野木公司來幫里長作西裝沒錯,但伊 有聽到鎮長及一些里長在泡茶時說是陳永忠要送給里長的等 語(見偵㈡卷第六十七頁);另參以證人陳彰茂於偵查中雖 否認有叫寅○○通知里長至鎮公所套量西裝尺寸,惟亦證述 :九十四年一月間有幾位里長在陳永忠經營的嘟嘟餐廳喝酒 ,里長說鎮公所不曉得有沒有經費可以幫他們作西裝,陳永 忠說如果鎮公所沒有經費他要贊助,當時伊有在場,後來寅 ○○向伊報告野木公司來催款的事,是要伊去問陳永忠是否 要出錢等語(見偵㈡卷第七十五頁),核與證人寅○○於前 開調查局及偵查中證述曾聽過鎮長及一些里長說西裝是嘟嘟 餐廳老闆陳永忠要送給里長等情相符。復參酌證人陳永忠亦 證述:伊確定沒有出錢支付該筆里長訂製西裝之費用,但有 無隨口答應要支出麻豆鎮里長訂製西裝的費用則沒有印象等 語(見偵㈡卷第三十九頁),準此,足認證人陳彰茂證述曾 聽聞案外人陳永忠表示如鎮公所沒有經費替麻豆鎮全體里長 製作西裝,則其願意贊助乙情,尚非全然無據。是綜合上開 證人之證詞,本件是否確係因麻豆鎮之部分里長與鎮長陳彰 茂等人,在嘟嘟餐廳餐敘時,因曾聽聞餐廳老闆陳永忠表示



要贈送麻豆鎮全體里長一套西裝,麻豆鎮長陳彰茂始請野木 公司前來鎮公所為里長們訂作系爭西裝,即非毫無可能。 2、再者,公訴人所舉並認係以收受賄賂之犯意訂作並領取西裝 之麻豆鎮里長當中,除被告巳○○表示:曾聽里長們說西裝 費用麻豆鎮長陳彰茂要負責(見偵㈠卷第一六五頁);另被 告地○○表示:伊以為是鎮公所贈送(見偵㈠卷第七頁); 及被告辰○○表示:伊當時認為是由里長聯誼會出錢等語( 見偵㈠卷第二○○頁)外,其餘之被告子○○午○○、玄 ○○、宇○○癸○○丑○○乙○○卯○○亥○○酉○○庚○○甲○○壬○○宙○○戌○○、丁 ○○、未○○申○○辛○○己○○A○○黃○○天○丙○○等人均供稱不知道系爭西裝是案外人陳彰茂 所贈送。綜上,倘若案外人陳彰茂確有以系爭西裝向被告子 ○○等二十七人行賄之故意,豈有大部分里長均不知上開西 裝究係由何人出資贈送之理?又雖被告巳○○於調查局中供 稱:曾聽說西裝所有費用鎮長陳彰茂要負責等語(見偵㈠卷 第一六五頁),然被告巳○○究係向何人聽說?有無事實根 據?均乏確切之證據,是自難徒憑被告巳○○傳聞之詞,在 無旁證下,遽認上開西裝確係案外人陳彰茂所贈送。再觀諸 證人戊○○於本院證稱:其前往麻豆鎮公所套量西裝尺寸之 時間,大約係在九十四年二月初(見本院卷第一四五頁), 而本件西裝製作完成並運送至麻豆鎮公所之時間,則為九十 四年三月十六日,有野木公司之出貨單附卷可稽(見偵㈡卷 第一五九頁),可知本件被告子○○等二十七人前往麻豆鎮 公所調解會套量及領取西裝尺寸之時間,距離該第十五屆鄉 鎮長選舉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分別尚有將近十個月及八 個月之時間。另證人寅○○復於偵查中證稱:野木公司有傳 真過來收西裝貨款,並用電話催款一、二次,伊有將傳真拿 給鎮長看,也有跟鎮長說,但鎮長都沒有說什麼等語(見偵 ㈡卷第六十八頁);又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至 麻豆鎮公所時,共替調解委員會、鎮民代表及里長三個單位 套量尺寸,鎮民代表和調解委員的西裝款項係以公庫支票付 清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五六頁、第一五八頁),惟本件里長 部分即被告子○○等二十七人之西裝貨款卻遲至九十四年十 一月以前均未支付(見本院卷第九十一頁、第一一二頁), 則倘若案外人陳彰茂確有以上開西裝作為不正利益而約使被 告子○○等二十七人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故意,理應在西裝 製作完成後,儘速付款完畢,以免越接近選舉日越易讓人察 覺與選舉有關因而檢舉,要無在其所欲行求賄選之對象已完 成西裝尺寸套量,且野木公司業將西裝製作完成送至麻豆鎮



公所,由被告子○○等二十七人分別領回穿用長達近八個月 之時間,甚至在野木公司數度以傳真、電話催款之情形下, 竟一再拖延而不付款之理?此舉豈不造成事後遭追償製作西 裝費用里長之不悅,反未將選票投予自己?是公訴人僅以證 人寅○○證述案外人陳彰茂有指示伊與野木公司聯繫及通知 里長前來領取西裝,另野木公司曾以傳真通知其收款,其有 告知案外人陳彰茂,及被告巳○○於第一次調查筆錄中坦承 曾聽里長說西裝費用麻豆鎮長陳彰茂要負責等情,即推論本 件西裝確係案外人陳彰茂所贈送,似嫌速斷。綜上所述,尚 無從遽認上開西裝確係案外人陳彰茂所贈送。
(三)上開西裝與約使被告子○○等二十七人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 日之鎮長選舉時投票支持案外人陳彰茂間是否具有對價關係 ?
1、被告子○○雖曾供承本件西裝是有人贈送;另被告地○○宇○○癸○○、施千金、卯○○亥○○乙○○、酉○ ○、丁○○辰○○黃○○等人,雖均供稱:製作西裝時 並沒有說要向渠等收錢等語,然前開被告亦均表示當時並不 知道製作西裝之費用究係由何人支付;另被告午○○、玄○ ○、庚○○甲○○宙○○戌○○未○○申○○辛○○己○○A○○天○丙○○等人則表示西裝係 自行出資訂作,並否認西裝與該次鎮長選舉有關等語;而被 告巳○○雖於調查時供稱:伊確實在製作西裝時,曾聽里長 們說西裝費用麻豆鎮長陳彰茂要負責等語;另被告壬○○雖 供稱:鎮長陳彰茂雖然沒有正式向伊等里長們表示為何要贈 送西裝,但伊等里長都知道陳彰茂當然希望拉攏里長,拜託 里長能夠配合陳茂彰各項業務推動,也能繼續支持陳彰茂等 語。惟查,被告巳○○壬○○等人均未表示製作或領取該 套西裝時,有被要求於年底鎮長選舉時投票支持案外人陳彰 茂,且其餘大多數之被告更均供稱不知西裝係案外人陳彰茂 所贈送,遑論有被要求於年底鎮長選舉時投票支持案外人陳 彰茂。執此,縱認上開西裝確係案外人陳彰茂所致贈,惟案 外人陳彰茂或其他在場之人於贈送上開西裝時既查無有何要 求被告子○○等二十七人投票支持陳彰茂之情事,亦即本件 並不能證明案外人陳彰茂有何約使被告子○○等二十七人為 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主觀意思,則縱認案外人陳彰茂確有致 贈被告子○○等二十七人系爭西裝之行為,亦難逕自推論收 受西裝之被告子○○等二十七人對於交付者之目的有所認識 ,進而於認知行賄者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 使,並明瞭其間存有對價關係之情形下,而為收受賄賂之行 為。何況被告子○○等二十七人套量西裝之時間大約係在九



十四年二月間,距離年底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之鎮長選舉 尚有將近十個月以上之時間,公訴人既未舉證證明案外人陳 彰茂於斯時已有何實際上之競選活動,是公訴人徒以本件搜 索查獲之時間為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與該次鎮長選舉日 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距離不到一個月,已近選舉時刻, 被告子○○等二十七人卻無端接受陳彰茂之餽贈,足認被告 子○○等二十七人與案外人陳彰茂間,就年底鎮長選舉投票 權不一定之行使有所許諾,實嫌速斷。且觀諸被告子○○等 二十七人於歷次調查、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其等於套 量西裝尺寸或領取西裝當時,案外人陳彰茂或其他在場之人 均未提及贈送西裝之目的為何,且在套量或發送西裝之時亦 未有附加競選文宣或其他用以引示暗喻與選舉相關之文件或 言詞,而藉以促使被告子○○等二十七人產生本件西裝與案 外人陳彰茂參選行為相關之舉動聯想,尚難遽認該贈送西裝 之行為係為引發被告子○○等二十七人投票支持當時麻豆鎮 現任鎮長陳彰茂之目的而為,自亦不足以當然使被告子○○ 等二十七人產生本件西裝即為投票支持案外人陳彰茂代價之 認知。
2、雖被告酉○○於調查中供稱:被告子○○確曾在領取西裝後 ,有要求伊動員里民支持案外人陳彰茂參選連任鎮長,伊確 實有為案外人陳彰茂在大埕里動員里民投票支持等語。然觀 之其於同日之筆錄中亦堅稱:這套西裝是九十四年三、四月 間,麻豆鎮里長聯誼會會長子○○到伊住處表示日後要集體 出遊,有西裝作為團體服比較好看,且團體訂作比較便宜等 為由,所以要里長聯誼會成員每人製作一套六千元的西裝, 當時子○○沒有講由何人出資,也沒有表示要向渠等收錢等 語(見偵㈠卷第一○九至第一一三頁)。執此,被告酉○○ 固不否認在製作系爭西裝前,被告子○○並未向其說明該套 西裝係由各位里長自行出資製作,然被告酉○○迭自調查、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既未表示知悉該套西裝究係由何人出資贈 送,及贈送之目的為何,自難謂被告酉○○於收受上開西裝 之時即有投票受賄之故意。又,基於為人助選拉票及候選人 尋求投票支持之意,隨時隨地向人進行請託投票支持之行動 ,亦屬現今社會選舉活動之常態,難認有何違反常情之處, 且被告酉○○套量西裝尺寸之時間係在九十四年二月間,距 離選舉尚有將近十個月以上時間,則縱認被告子○○因支持 案外人陳彰茂而在該次之鎮長選舉中為其拉票助選,因而在 被告酉○○受收上開西裝以後之不詳時間,曾有拜託被告酉 ○○動員里民支持案外人陳彰茂參選連任鎮長之言語,但既 無證據足證被告子○○酉○○知悉上開西裝確係案外人陳



彰茂所致贈之情事,業如前述,且觀之被告酉○○所陳,亦 未見被告子○○有何向被告酉○○明示或刻意彰顯案外人陳 彰茂曾有贈送本件西裝,而藉以促使被告酉○○產生本件西 裝與案外人陳彰茂參選行為相關之認知之動作存在,要難僅 因被告子○○曾在被告酉○○領取西裝後之某時點,要求其 動員里民支持案外人陳彰茂參選乙情,即推論被告酉○○確 實知悉本件西裝係案外人陳彰茂所致贈,且更難再進一步推 論除被告酉○○以外之被告子○○等二十六人主觀上亦知悉 上開西裝與約使其等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之鎮長選舉投票 支持案外人陳彰茂間具有對價關係。
3、又被告丁○○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簡單來說,這套西 裝本來是要送給你們的,但後來因怕被檢舉賄選,所以子○ ○拜託各里長自認倒霉,所以事後向你們這些里長各千六千 元,是否如此?」時,回答:「是」(見偵㈠卷第一九五頁 )。但查,被告丁○○於同日偵查中供陳:一開始通知量身 要作西裝時,沒有叫渠等自己出錢,被告子○○說聯誼會會 處理等語,是依被告丁○○上開供詞可知,被告丁○○雖知 悉系爭西裝係由他人所贈送,然被告丁○○既不清楚上開西 裝究竟係由何人出資贈送,自難認被告丁○○對於該西裝乃 係為約使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對價有所認知。且本件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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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野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