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997號
TNDM,95,訴,997,20070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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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邱國逢律師
      薛西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營偵
字第四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在監所之被告,固可不經監所長官而提出上訴書狀,且該 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得扣除在途期間(最高法院七十七 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本件被告甲○○因 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經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坐落臺南縣 歸仁鄉武東村明德新村二號),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裁 定被告甲○○之羈押期間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延長 二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及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及解 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前述書面裁定於九十六年二月七 日下午五時四十七分許送達予被告甲○○親自簽收,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辯護人以被告甲○○之名義直接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未經由監所長官為之,是其抗告期 間之計算自應扣除在途期間二日。被告甲○○於九十六年二 月七日收受前揭裁定後,其抗告期間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後 ,應至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該日為星期三)始行屆滿,辯 護人以被告甲○○之名義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具狀提起抗 告,並未逾越法定抗告期間,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以 抗告逾期為由駁回抗告,顯有未當,是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前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 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姿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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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