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胡潤生
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附件:
㈠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 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 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 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㈡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7月起至106年7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 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4年7月起迄106年7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須補登最新餘額)。
㈣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吳胡金碧)是否有領取保險 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㈤聲請人陳稱務農,請據實說明收入情形(成本及出售)併請提
出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㈥請提出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及受扶養人吳胡金碧104年及105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