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893號
TPDV,96,除,893,200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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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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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93號│
├──┬─────────┬─────────┬───────────┬─────────┬────────┬──┤
│001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永豐銀行深坑分行 │95年11月15日 │9,000元 │QM0000000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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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