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天納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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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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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英屬維京群島商巴莎│永豐商業銀行忠孝分│95年5月31日 │239,661元 │A0000000 │ │
│ │莎乾杯股份有限公司│行 │ │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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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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