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586號
TPDV,96,除,586,200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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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七二八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刊登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七二八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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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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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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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大眾銀行敦化分行│2,331,000元 │95年1月4日 │0000000 │3 │
│ │司張永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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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大眾銀行敦化分行│631,539元 │95年1月14日 │0000000 │3 │
│ │司張永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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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大眾銀行敦化分行│15,000,000元 │95年1月13日 │0000000 │3 │
│ │司張永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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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