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011號
TPDV,96,除,1011,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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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雅可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昆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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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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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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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余萬發 │九信木柵分行 │94年10月31日 │28,900元 │HE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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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可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