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92號
原 告 蓆夢思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席夢思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9
00元。惟查原告提起本訴之請求有㈠登報道歉回復名譽(非財產
上請求);及㈡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
即財產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3頁「訴之聲明」所示)二項,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徵
收之;而原告僅繳納財產上請求之裁判費10,900元,尚欠非財產
上請求之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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